一、本行简介
遂宁市商业银行是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股份制商业银行,现设总行营业部、资阳分行、绵阳分行、金龙支行、射洪支行、蓬溪支行、大英支行、安居支行、简阳支行、乐至支行、安岳支行11个分支机构,36个营业网点,在岗员工630余人,资产规模300亿元,累计缴纳各项税费近10亿元,2014年监管评级为3A级。
遂宁市商业银行秉承“智造便捷好银行”的发展愿景,努力践行“立足遂宁大本营,融入成都经济圈,辐射泛成渝经济区”的战略目标。遂宁市商业银行已经发展成为在区域内具有举足轻重作用的金融机构。近年本行先后获得“四川省五一劳动奖状”、“四川服务业企业100强”“中国最佳服务商业银行”、“中国中小银行最佳服务三农奖”、“城市商业银行(资产500亿以下)竞争力评价排名第二名”等殊荣。
遂宁市商业银行成都分行(筹)将坚持以服务中、小、微企业、服务广大市民、服务区域经济为市场定位,现因机构发展及业务拓展需要,遂宁市商业银行成都分行(筹)特向社会公开诚聘。
二、选聘职位及职数
详见《遂宁市商业银行成都分行(筹)选聘引进职位及职数》(附件一)。
三、应聘要求
(一)参加应聘人员,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作风正派,清正廉洁,群众拥护;
2.诚实正直,坚持原则,奉公守法,一切从本行利益出发,不徇私情;
3.原岗位(单位)管理工作业绩突出,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内外口碑;
4.身体健康,精力旺盛,具有正常履职的身心条件;
5.具有中华传统美德,家庭和睦,孝敬长辈,无不良嗜好,无不良家庭与社会关系,无刑事违规违纪记录。
(二)参加高级及中层职位选聘人员,除需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报名条件:
1. 具有较强的综合能力,领导能力、组织能力、协调能力、自律能力,开拓创新能力;
2.成都分行(筹)副行长/行长助理
(1)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原则上年龄不超过42周岁(出生1974年1月以后);
(2)从事银行业工作经历10年(指满120个月,下同)及以上,且累计从事银行业分支机构管理工作满5年;
(3)具有较强的时代使命感,能力与知识结构能够适应现代银行管理工作需要;
(4)符合监管当局任职资格申报条件和本行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各项要求。
3.部门负责人
(1)经济金融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原则上年龄不超过38周岁(在1978年1月以后出生);
(2)从事银行业工作满6年,且累计从事应聘岗位银行业管理工作经验满2年;
(3)公司金融部负责人要有3年及以上对公授信工作经验,熟悉贷款调查及贷后管理等工作,了解银行业务及营销,熟悉当地经济金融市场,客户资源丰富;
(4)小微金融部负责人要有3年及以上小微工作经验,熟悉小微信贷政策,了解当地市场;
(5)个人金融部负责人要求从事个人金融(消费信贷、储蓄类产品研发、理财业务、电子银行业务)工作满3年,善于沟通、协调,管理能力和市场开拓能力强;
(6)风险管理部负责人要熟悉银行业务及流程,对银行业务风险点有清晰的认识和较好的把控能力;
(7)综合管理部负责人要熟悉银行案防、安保、人事管理、文秘、接待等工作,能准确把握工作思路,协调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三)参加普通员工选聘人员,除须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35岁以下,经济、金融等相关专业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1年及以上应聘岗位银行业工作经历。
熟悉掌握应聘岗位应知应会的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熟知相关业务流程。
应聘客户经理的以往经办贷款无不良记录,风险控制意识较强,市场开拓能力强,客户资源丰富。
本行制度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
(四)对条件优秀者本行将适当放宽报名条件,本行可适当放宽年龄条件,但条件优秀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发展潜力大;
2.过往业绩突出(需提供证明材料);
3.在成都本地有较好的市场拓展能力或为本行急需的专业性人才。
(五)应聘岗位职责详见附件《遂宁市商业银行成都分行岗位职责》(附件二)。
四、选聘程序
本次选聘将按照自愿报名、资格审查、综合测评、面试、背景调查、体检、录用、培训的程序进行。
五、选聘时间及报名方式
报名时间为2016年1月11日至2016月2月15日,以简历投递接收日为准,逾期不再接受报名。请点击《应聘报名表》(附件三)下载填写,请将填写好的简历投递至邮箱(zhaopin@snccb.com)。邮件及excel主题为应聘岗位+姓名。
六、薪酬福利
薪酬待遇优厚(面议)。
七、相关声明
(一)本行对应聘者材料严格保密,应聘人员应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资料,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应聘资格。
(二)应聘者的社会实践经历和实习经历不视为工作经历,计算工作经历截止日期为报名之日。
(三)本选聘公告所有信息以本行官方网站及微博微信发布为准。
(四)本行有权根据报名情况,调整名额或取消个别岗位的选聘工作,并对整个选聘活动有最终解释权。
联系人:吴女士 联系电话:0825-2230422
2015年1月11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