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社会救助管理和服务工作,全面提升社会救助工作规范化管理和服务水平,按照《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通过购买服务解决社会救助民政业务人员的通知》(粤民发〔2014〕58号)精神,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向全县招聘社会救助专职服务人员。本次招聘由县民政局组织实施。具体招聘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职位、人数
职位:社会救助专职服务人员;人数:17个镇各1名,县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4名,共21名。
二、招聘范围、对象和条件
1、具有本县户籍,且在基层岗位工作2年以上(出具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工作经历证明或社保养老保险连续缴费2年以上清单)。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熟悉计算机操作;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男女不限,年龄在35周岁以下。
三、招聘程序和方法
1、报名。
(1)报名方式:现场报名。
(2)报名时间:报名时间为2016年1月18日至2016年1月22日(5个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
(3)报名地点:县民政局四楼办公室。
(4)报名要求:参加报名人员须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学历证书;由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出具工作经历证明或社保养老保险连续缴费2年以上清单;在职人员报考必须事先征得工作单位同意,并出具书面证明;提交近期大1寸免冠彩色相片3张;填写《和平县民政局招聘社会救助专职服务人员报名表》一式二份。
2、考试。考试采取直接面试方式,实行100分制。
面试主要考核应聘者的语言表达能力、综合分析能力、责任感与进取心、应变能力、仪表气质、社会救助知识、工作经验等方面的综合素质。参照事业单位招聘有关规定,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且3年内报考者,加6分。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面试结束后,按面试成绩占的比例统计出应试人员考试成绩,依据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确定聘用对象。
3、体检。根据招聘方案规定的拟聘人数和考生的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等额的体检人选,由和平县民政局组织到县级医院进行体检。体检标准按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工作实施办法》执行。凡有传染病、心脏病及其他慢性、严重疾病的人员取消应聘资格,同时按面试总成绩依次取下一名。参加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体检费自理。
4、考察。根据考生的体检结果确定考察人选,考察工作由和平县民政局按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组织实施。
5、公示与录用。根据考察结果确定拟聘人选,并将拟聘人员名单在和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如因体检、考察不合格出现拟聘职位空缺的,将按规定在考试成绩合格的同职位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进行等额递补,并按规定对递补者进行体检、考察。拟聘人选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经查不实的,按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四、其他事项
1、本次招聘的面试成绩、体检结果、拟聘用对象公示及招聘公告等信息均将在和平县政府网站公布,报考人员对公布、公告的相关内容有异议的,可在信息发布之日起7天内向和平县民政局反映,联系电话:5633529。
2、社会救助专职工作人员主要职责: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落实五保户社会救济政策;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3、待遇保障。工资福利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方式落实。具体待遇为:每人月薪2000元,另按规定购买社保,年终工作考核合格者发给1500元补助。作息时间参照公务员作息时间。
4、人员管理。社会救助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由县民政局聘用,首次聘期为二年。对考核合格的,给予续聘;对于当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社会救助专职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培训由县民政局负责,日常的管理与考核由县民政局和各镇民政办负责。
5、工作纪律。社会救助专职工作人员须遵守所在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因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有严重违纪行为的,依法予以解聘。
6、未尽事宜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和平县民政局
2016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