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笔试工作规范(试行)》(粤人社发〔2013〕21号),作出如下规定:
一、应试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考试资格,该科目按零分处理:
1.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听监考人员警告的。
2.偷看他人答卷,或有意给他人抄袭的。
3.夹带书籍、资料、传递纸条。
4.携带手机、电子记事本等电子设备进场,不按规定放在指定地方、带至座位上的。
5.不在准考证上规定的考场和座位参加考试,又拒不改正的。
6.在考场内吸烟或有其他影响考试正常进行行为的。
二、应试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试成绩无效,取消考试资格,并在二年内不得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
1.伪造学历或开具各种假证明的。
2.请人代考或代人考试的。
3.非法获取、知悉考试试题的。
三、对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打骂工作人员,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应试人员,除取消考试资格外,按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部门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