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做好2016年优秀运动员免试进入高等学校学习有关事宜的通知》(体科字﹝2015﹞163号)(附件1)和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我校2016年继续接受优秀运动员申请免试进入我校学习的工作,为进一步规范免试工作程序和要求,现将有关申请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符合2016年高考报名条件,并取得生源所在地高考报名号;
(二)办理正式招收手续、工资关系在体育系统运动队且工资实行运动员基础津贴和成绩津贴(职业运动员不受此条件限制);
(三)运动成绩优异,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1、曾获指定项目比赛全国前三名、亚洲前六名、世界前八名(指定赛事详见附件3);
2、获得足球、篮球、排球、田径和武术项目运动健将称号;
3、获得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
二、申报材料
(一)《2016年优秀运动员免试进入高等学校学习审批表》(原件)(附件2);
(二)高中毕业证书或同等学力证明(原件);
(三)符合免试资格的比赛获奖证书(原件);
(四)符合免试资格的运动员等级证书(原件);
(五)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符合申报条件的运动员须在3月5日前将所有申报材料交到华东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材料重要请当面转交,审核完成后会交还本人)。
学校将组织对材料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学校录取条件要求的学生,学校将给予在《2016年优秀运动员免试进入高等学校学习审批表》签署意见。
经学校盖章签署同意录取意见的运动员需在2016年3月20日前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体科字﹝2015﹞163号文件要求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审核。
学校最后将根据经国家体育总局审核同意且教育部批准的录取名单办理录取手续。
四、其他
1、招生办咨询电话:021-62232212;招生办地址:上海市中山北路3663号华东师范大学校园内干训楼419室。
2、学校招生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学校纪律监察部门进行监督指导,电话:021-54344605。
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关于做好2016年优秀运动员免试进入高等学校学习有关事宜的通知
体科字﹝2015﹞1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有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有关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体人字〔2002〕411号)和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为做好2016年优秀运动员免试进入高等学校学习工作,进一步规范免试工作程序和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免试运动员条件
(一)符合2016年高考报名条件,并取得生源所在地高考报名号;
(二)办理正式招收手续、工资关系在体育系统运动队且工资实行运动员基础津贴和成绩津贴(职业运动员不受此条件限制);
(三)运动成绩优异,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1、曾获指定项目比赛全国前三名、亚洲前六名、世界前八名(指定赛事详见附件);
2、获得足球、篮球、排球、田径和武术项目运动健将称号;
3、获得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
二、申报材料
(一)《2016年优秀运动员免试进入高等学校学习审批表》(原件一份,复印件三份);
(二)高中毕业证书或同等学力证明(复印件一份);
(三)符合免试资格的比赛获奖证书(复印件一份);
(四)符合免试资格的运动员等级证书(复印件一份);
(五)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一份)。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免试入学的运动员必须参加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部门组织的高考报名(具体按各省级招生考试部门要求执行);
(二)申请免试入学的运动员应填写《2016年优秀运动员免试进入高等学校学习审批表》,并根据院校招生简章,自行联系拟申请就读高校,获得学校招生部门盖章同意。
(三)征得招生院校同意后,于2016年3月20日前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审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对优秀运动员的身份、政治表现、运动成绩、文化程度等基本条件进行审核,非职业未办理正式招收手续的运动员不在免试招收范围;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负责接收优秀运动员申报材料,于2016年3月31日前报送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基金管理中心,逾期不予办理(不接受运动员个人申报);
(五)经体育基金管理中心初审后,将相关材料发有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进行复核,通过审核的推荐名单将由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在国家体育总局官方网站和中国运动员文化教育网上进行公示,并上报教育部;
(六)经教育部批准后,由相关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和高校按规定办理录取手续。
四、有关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有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和高校要加强对优秀运动员免试入学工作的领导,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对运动员资格和条件进行审核监督,积极开展推荐优秀运动员免试进入高校学习工作;
(二)《2016年优秀运动员免试进入高等学校学习审批表》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意见”必须由体育局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局章;“国家体育总局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意见”必须由中心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中心章;
(三)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有关高校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以确保优秀运动员按时入学。
(四)运动员若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经查实,取消当年申报或录取资格,已入学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并视情节轻重,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3号令)进行处理。
国家体育总局基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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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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