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2008年6月底,中央政府与港澳特别行政区政府分别签署了《CEPA补充协议五》,其中,在旅游项下开发的内容之一为:“允许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参加内地导游人员资格考试。考试合格者依据有关规定领取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现将港澳居民报考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考条件:
1.符合《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的报考条件。
2.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具有中国公民身份的港澳公民。
二、提交证件:
1.身份证明: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特别行政区护照或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不能提交特别行政区护照、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的,应提交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明机关出具的未放弃中国国籍的相关证明。
2.毕业证书:
香港居民须具有中五毕业及以上学历;澳门居民须具有中六毕业及以上学历。香港新高中学制改革后,对应内地高中毕业学历再作确定。
3.身体健康证明:港澳特别行政区政府批准设立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或内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
报名时,身体健康证明须提交原件,其他证件提交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现场审验后即行退回,复印件由受理报名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留存。
三、报考地点:在香港、澳门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香港、澳门居民,到广东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报名点报名;在内地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香港、澳门居民,可在广东省报名,也可以在内地居住地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报名点报名。
四、其他事项:考试试卷为简体字,报名和作答可自行选择简体字或繁体字。
2009年1月1日起,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可报考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报名及考试的有关要求参见各省(区、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通知公告。港澳居民的报考工作纳入各省(区、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工作中。国家有关考试的法律法规、政策有调整时,另行通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