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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淄博市护士执业注册管理规程
来源:淄博市卫生局网 阅读:1426 次 日期:2015-12-31 14:3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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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根据《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原卫生部《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9号)、省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64号)和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护士执业注册管理规程的通知》(鲁卫医字〔2013〕10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工作职责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护士执业注册的管理工作;负责军队、武警系统护士变更至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护士的审批办理工作;负责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护士的首次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重新注册和遗失补证的审核、制证打印和执业注册工作。

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护士的首次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重新注册和遗失补证的受理、审核工作。

二、首次注册

(一)注册对象和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3.通过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4.符合下列健康标准:无精神病史;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二)需要提交的材料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附件1)1份(粘有照片,须正反面打印);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复印件要求身份证正反面印在同一页纸上) 1份;

3.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1份(原件、复印件);

4.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1份(原件、复印件);

5.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1份;

6.医疗卫生机构聘用证明1份(加盖单位公章);

7.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需复印首页及最新校验记录页,单位集体首次注册只需提交1份)。

8.近期正面白底半身免冠彩色小二寸照片1张;

9.市卫生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护士首次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还应提交在淄博市内三级甲等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三)注册流程

1.单位初审。首次注册申请人按提交材料要求备齐所需材料,交所在单位初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护理部负责人在《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已配备“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机构版)”的医疗卫生机构,预录入护士首次注册详细信息。

2.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复核。各区县医疗卫生机构将本单位符合首次注册条件者的材料报所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尚未录入信息的,先审核再录入信息。

3.市卫生局审核。市卫生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在《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登录“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版)”予以确认。确认完成后,打印《护士执业证书》、加盖注册专用章。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市管医院直接将本单位符合首次注册条件者的材料交送市卫生局审核制证。

(四)受理时限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复核,复核合格的报市卫生局审核。市卫生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准予注册;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延续注册

(一)注册对象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申请办理延续注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1.不符合护士执业注册健康标准的;

2.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未满的。

(二)需要提交的材料

1.《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附件2)1份(粘有照片,须正反面打印);

2.《护士执业证书》原件;

3.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复印件要求身份证正反面印在同一页纸上) 1份;

4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1份;

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只需复印首页及最新校验记录页,单位集体延续注册只提交1份);

6.《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任期考核合格证书》;

7.市卫生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注册流程

1.单位初审。延续注册申请者按提交材料要求备齐所需材料并装订成册,交所在单位。各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护理部负责人在《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2.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复核。各区县医疗卫生机构将本单位符合延续注册条件者的材料交送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

3.市卫生局审核。市卫生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在《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登录“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版)”予以确认。确认完成后,打印《护士执业证书》、加盖注册专用章。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市管医院直接将本单位符合延续注册条件者的材料交送市卫生局审核办理。

(四)受理时限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复核,复核合格的报市卫生局审核。市卫生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准予延续注册;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四、变更注册

(一)注册对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办理变更注册。

(二)需要提交的材料

1.《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附件3)1份(粘有照片,须正反面打印);

2.《护士执业证书》原件;

3.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复印件要求身份证正反面印在同一页纸上) 1份;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需复印首页及最新校验记录页,单位集体变更注册只需提交1份);

5.市卫生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注册流程

1.单位初审。申请人填写《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交原执业机构和拟执业机构签署意见后,向拟执业机构所在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2.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复核。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复核合格后,将护士变更注册材料报市卫生局审核。

3.市卫生局审核。市卫生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在《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登录“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版)”予以确认。确认完成后,在《护士执业证书》上打印变更信息并加盖注册专用章。市属医疗卫生机构、市管医院直接将本单位符合变更注册条件者的材料报市卫生局审核办理。

4.军队、武警系统医疗卫生机构聘用的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到淄博市地方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向拟执业机构所在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经市卫生局审核后应用“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版)”报军队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待军队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后,由市卫生局在《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在《护士执业证书》上打印变更信息并加盖注册专用章。拟执业机构为市属医疗卫生机构、市管医院的,直接将材料报市卫生局办理。

(四)受理时限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复核,复核合格的报市卫生局审核。市卫生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包括军队、武警卫生行政部门信息反馈至“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的时间),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准予变更注册;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变更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五、注销注册

(一)注销对象

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注销护士执业注册:

1.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

2.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的;

3.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需要提交的材料

1.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

(1)《山东省护士注销注册申请审核表》(附件4)1份;

(2)市卫生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2.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的:

(1)《山东省护士注销注册申请审核表》1份;

(2)卫生行政部门下发的《处罚决定书》;

(3)拟被注销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4)市卫生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3.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1)《山东省护士注销注册申请审核表》1份;

(2)拟被注销人的《死亡证明书》或《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书》。

(3)市卫生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注销注册流程

1.单位初审。医疗卫生机构应及时将符合注销注册条件的人员情况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提交相关材料。

2.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复核。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复核合格后,在《山东省护士注销注册申请审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3.市卫生局审核。市卫生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在《山东省护士注销注册申请审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注册专用章,登录“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版)”予以注销,并将被注销人的《护士执业证书》进行销毁。市属医疗卫生机构、市管医院直接将本单位符合注销注册条件者的材料报市卫生局审核办理。

(四)受理时限

各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复核,复核符合规定的报市卫生局审核。市卫生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或医疗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后符合注销情形的准予注销注册;对不符合注销情况的不予注销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六、重新注册

(一)注册对象

1.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

2.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且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的人员,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二)需要提交的材料

1.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1份(粘有照片,须正反面打印);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复印件要求身份证正反面印在同一页纸上) 1份;

(3)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未被注销者提供);

(4)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1份;

(5)医疗卫生机构聘用证明1份(加盖单位公章);

(6)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需复印首页及最新校验记录页)1份;

(7)近期正面白底半身免冠彩色小二寸照片1张;

(8)《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任期考核合格证书》;

(9)市卫生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2.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且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的人员: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1份(粘有照片,须加正反面打印);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复印件要求身份证正反面印在同一页纸上) 1份;

(3)吊销注册的卫生行政处罚决定;

(4)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1份;

(5)医疗卫生机构聘用证明1份(加盖单位公章);

(6)近期正面白底半身免冠彩色小二寸照片1张;

(7)市卫生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还应提交在淄博市三级甲等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三)重新注册流程

按照首次注册流程进行注册。注册信息打印在《护士执业证书》“重新注册”页。

(四)受理时限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复核,复核合格的报市卫生局审核。市卫生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准予重新注册;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重新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七、遗失补证

(一)补证对象

在执业注册有效期内、执业地点在我市医疗机构的护士,将山东省内核发的《护士执业证书》遗失的,如需继续执业,应当申请遗失补证。

(二)需要提交的材料

1.《山东省护士执业证书遗失补证申请表》(附件5)原件(粘有照片,须正反面打印)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复印件要求身份证正反面印在同一页纸上) 1份;

3.执业注册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遗失证明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4.近期正面白底半身免冠彩色小二寸照片1张;

5.市卫生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遗失补证流程

《护士执业证书》遗失后,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补办。

(四)受理时限

市卫生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准予遗失补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遗失补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八、其他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并给予警告;已经注册的,应当撤消注册。

(二)在内地完成护理、助产专业学习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人员,符合本规程首次注册对象要求的,可申请护士执业注册。有关需要提交的材料和办理程序与内地人员相同。

(三)采供血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护士的执业注册管理适用本规程。

(四)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一事一档”的原则建立护士注册档案,保管期限为永久。

(五)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认真做好护士执业注册网管理信息系统的信息录入和维护工作,确保信息录入及时、完整、准确、真实、有效。

(六)本规程自2013年1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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