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人民警察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增强警察队伍战斗力,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和《中共昭通市委组织部、昭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昭通市2011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第一号)等文件规定,为使2011年考录人民警察体能测评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组织领导
本次考录人民警察体能测评工作,在昭通市公安机关考录人民警察体能测评工作领导组领导下进行。领导组及办事机构成员和职责如下:
(一)领导组
组长:王宇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
党委书记、局长
副组长:李晓波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李平 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
李增文 市公安局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
陶著成 市森林公安局局长
成员:陈振明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管理科科长
吴润东 市公安局纪委副书记
郑靖 市公安局政治部副主任
胡浩 市公安局政治部干部科科长
陈阳明 市森林公安局政治处负责人
职责:负责对体能测评工作的组织领导、沟通协调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二)领导组下设办公室、仲裁组、监督组、测评组、医务组
1、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政治部)
职责:在体能测评工作领导组领导下,负责制定方案、制作表册、通知考生、联系场地、聘请裁判、后勤保障等相关工作。
2、仲裁组
人员待定。
职责:受理考生要求复测的申请,对体能测评工作中有争议的事项进行仲裁。
3、监督组
由市公安局纪委派员组成。
职责:对体能测评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指派监督员对每一个体能测评项目进行现场监督。
4、测评组
人员待定。
职责:严格按照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对体能测评各项目进行测评和统计,并将测评结果提交办公室。
5、医务组
人员待定。
职责:对因体能测评受伤或身体不适的考生,进行应急救治。
二、体能测评的对象
在开考的公安(森林公安)岗位面试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人员中,按照考生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与各岗位拟招录数等额确定进入体能测评对象(符合体能测评资格的考生名单,请于8月25日面试结束后及时登录昭通人事人才网〈http://www.ztrs.gov.cn/〉进行查询)。
三、体能测评的项目及有关要求
男:10米×4往返跑、1000米跑、纵跳摸高;
女:10米×4往返跑、800米跑、纵跳摸高。
男女各三项测评项目,每项均达标者方视为合格。凡其中一项不达标的,则视为体能测评不合格。若出现体能测评不合格或自愿放弃体能测评产生的空缺名额,根据综合成绩的岗位排名依次顺延该岗位面试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人员参加体能测评(只顺延一次)。
四、体能测评项目、标准及实施规则
体能测评项目、标准及实施规则详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附件1)、《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实施规则》(附件2)。
五、体能测评的时间及地点
(一)时间:2011年8月31日(上午8:30至12:00,下午2:30至6:00)。
(二)地点:昭通市人民警察(培训)学校(昭阳区学生路141号)。
六、注意事项
(一)参加测评的考生请于2011年8月30日(上午8:00至12:00,下午2:30至6:00)持笔试准考证和身份证(或户籍证明,户籍证明应张贴本人近期小一寸彩色免冠照并在照片上加盖户籍专用章)原件,到昭通市公安局政治部(报考森林公安岗位的到市森林公安局)报到。同时提交最高学历毕业证书复印件1份(若最高学历不是全日制院校毕业,但大专及以上学历系全日制院校毕业的,还应提交大专及以上毕业证书复印件1份)。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视为自愿放弃体能测评。
(二)实施测评期间,请参加测评的考生持笔试准考证和身份证(或户籍证明,户籍证明应张贴本人近期小一寸彩色免冠照并在照片上加盖户籍专用章)原件,提前三十分钟到达测评地点,逾期不到者,视为自愿放弃体能测评。
(三)实施测评期间,除纵跳摸高可以连续测三次取其最好成绩登记外,其他项目均只能测一次。因测评不合格需要复测的考生,应于测评当日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体能测评工作领导组同意后,次日进行复测。参加测评的考生每人每个项目只能提出一次复测申请。
(四)考生自备运动服、球鞋等测评所需用品,食宿自理。
(五)考生在体能测评中应注意安全。
(六)考生亲属等一律不得进入测评区域。
(七)体能测评工作全部结束前,所有参加体能测评的考生请不要离开昭阳区,并保持体能测评报到时登记的联系电话畅通。联系电话如有变化,应及时告知市公安局政治部干部科(联系电话:0870-2852319、2852320)。考生若因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未及时告知导致联系不上的,责任自负。
七、纪律要求
本次考录人民警察体能测评工作,由昭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派员和昭通市公安局纪委一道进行监督。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反规定或干扰体能测评工作正常进行的责任人员,视其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八、本实施意见由昭通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