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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各部门、单位及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
为做好2015年市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根据《关于印发〈吉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4〕43号)、《关于认真做好2015年全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5〕98号),现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时间
2015年市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从2015年12月开始,至2016年1月15日结束。2015年市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期考核工作一般在一个聘期结束前进行,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期间不超过三个月的,根据情况可以合并进行。
二、考核对象
(一)年度考核对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对象是指事业单位中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以及机关工勤人员。
(二)聘期考核对象。聘期考核对象是指按照聘用合同约定的一个聘期即将结束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三、优秀名额核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名额,按照不超过所属事业单位参加年度考核总人数12%的比例核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填写《2015年度事业单位考核优秀等次名额核定备案表》(附件1),按管理权限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同意后执行。无主管部门的事业单位,按管理权限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同意后执行。
四、考核内容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德,主要考核思想政治素质、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能,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能力,业务技术水平及管理能力的运用和发挥、业务知识更新、工作创新等情况。勤,主要考核公益服务意识、工作责任心、工作作风、工作态度等方面的表现。绩,主要考核完成聘用合同规定的工作数量、质量、效率和取得的社会效益,以及服务对象的满意度等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廉,主要考核廉洁自律、廉洁从业及遵章守纪方面情况。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批准在两类岗位上任职的,考核内容应当包括聘用合同约定的两类岗位职责任务,以其主体岗位为考核重点。
五、考核等次和标准
(一)年度考核等次和标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以岗位工作职责和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为基本依据。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管理人员(含领导人员)考核结果基本标准: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清正廉洁,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领导人员能出色完成岗位目标或任期目标。
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领导人员能较好完成岗位目标或任期目标。
基本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能够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业务较熟悉,工作态度端正,基本能够完成工作任务。领导人员能够完成岗位目标或任期目标。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领导人员不能完成岗位目标或任期目标。
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结果基本标准:
优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专业技术能力强或提高快,工作有创新,在科研、专业技术业务工作、新技术推广应用中成绩突出。
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负责、业务熟练,专业技术能力较强或提高较快,能够履行岗位职责,无责任事故。
基本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负责、业务较熟,基本能够履行岗位职责,无责任事故或重大失误。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行岗位职责差,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责任事故。
工勤技能人员考核结果基本标准:
优秀:政治思想表现好,模范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精通业务,工作勤奋,责任心强,确保劳动安全,工作成绩突出。
合格:政治思想表现好,自觉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积极,无责任事故,注重劳动安全,能够履行岗位职责。
基本合格:政治思想表现较好,能够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业务较熟悉,工作责任心一般,基本能够履行岗位职责。
不合格:组织纪律性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忽视劳动安全规定,发生严重事故。
(二)聘期考核等次和标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期考核以年度考核为基础,重点考核完成聘期工作目标的情况。聘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合格等次条件:
1.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等次的;
2.完成聘用合同及岗位说明书规定的聘期任务。
不合格等次条件:
1.聘期内年度考核结果曾被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
2.未完成聘用合同及岗位说明书规定的聘期任务。
(三)下列人员的年度考核按以下规定办理:
1.复转军人,由其接收单位进行考核。其复转前的情况,可参阅部队的鉴定,无其他问题者,一般当年应确定为合格等次;
2.挂职锻炼人员,在挂职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考核等次。在挂职单位工作不足半年或挂职锻炼结束的当年,由原单位根据挂职单位提供的情况进行考核,确定考核等次;
3.因公负伤的工作人员,治疗和恢复时间六个月以上的免予考核,根据受伤前的工作表现确定考核等次。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工作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4.公派学习、进修的人员,由派出单位依据学习、进修单位提供的情况进行考核,确定考核等次;
5.初次就业人员在本年度试用期内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定考核等次,考核情况作为转正和定级的依据;
6.非初次就业,本年度在单位工作累计满全年工作日的一半(含试用期)的,由其现所在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本年度在单位工作累计不满全年工作日的一半(含试用期)的,参加本单位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7.年度内未按规定参加培训的工作人员,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连续两年不参加培训的,不得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
8.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参加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确定考核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
9.受处分的事业单位人员应当参加年度考核。其中,受行政警告处分的人员,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到记过处分的人员,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从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10.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工作人员,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确定其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
六、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一)考核方法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由事业单位组织实施。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考核,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行单位内部评议与服务对象评价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年度考核和平时考核相结合的方法,由事业单位组织实施。
平时考核一般采取绩效分析、专项工作检查、考勤等方法进行,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注重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完成重大任务时的表现进行跟踪考核。
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一般采取个人总结、绩效分析、部门内部评议、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综合评价等方法进行。
绩效分析主要通过有关统计数据,对工作人员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以及所产生的社会效益进行综合分析。绩效分析指标应当突出行业特点。
部门内部评议主要通过部门内部人员的评价,了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实际工作表现。一般采取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填写测评表等方式进行。
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主要通过服务对象的评价,了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服务质量、服务态度等情况。一般采取无记名问卷调查、约谈走访、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
综合评价主要对个人总结、绩效分析、部门内部评议、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的结果和平时考核情况进行分析比较,客观公正地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作出评价。
(二)考核程序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1.成立由本单位领导、人事纪检部门有关人员和工作人员代表组成的考核小组,制定考核工作方案;
2.被考核人进行个人总结,填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聘期)考核登记表;
3.考核小组综合评价被考核人的绩效分析、部门内部评议、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结果;
4.考核小组根据综合评价情况,提出考核结果等次建议;
5.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考核等次,并对拟确定为优秀等次人员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
6.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
7.被考核人签字确认考核结果;
8.单位人事部门将年度(聘期)考核登记表存档。
七、考核结果的审核备案
2015年度考核结果审核备案截止时间为2016年1月15日。
(一)各部门要在12月中旬前,统一携带所属事业单位编制本,按管理权限到市委组织部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领取《2015年度事业单位考核优秀等次名额核定表》,及时开展年度考核工作。
(二)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各部门(单位)需将《事业单位考核优秀等次名额核定备案表》(附件1)、《事业单位考核结果优秀人员备案名册》(附件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备案统计表》(附件3)、《考核基本合格以下等次情况说明》(附件4),按管理权限报送市委组织部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
(三)年度考核结果备案结束后,各部门、单位应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附件5)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期考核登记表》(附件6)及时存入被考核人员本人档案。
八、考核结果的使用
各部门在履行备案手续并得到确认后,兑现年度考核结果。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按照有关规定增加薪级工资;
(二)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绩效工资;
(三)本年度计算为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
(四)聘期考核被确定为合格等次且岗位存续的,具备再次竞聘该岗位的资格;
(五)现聘岗位任职年限内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具有竞聘上一级岗位的相应任职年限资格;
(六)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奖金标准可参照优秀公务员奖励标准执行;
(七)近两年连续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在参加岗位聘用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予以优先考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不增加薪级工资;
(二)相应扣减绩效工资;
(三)本年度不计算为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翌年不得聘用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
(四)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五)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向较低等级调整岗位。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不增加薪级工资;
(二)扣减绩效工资;
(三)本年度不计算为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翌年不得聘用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
(四)向较低等级调整岗位;
(五)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六)聘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除初次就业人员和本年度在单位工作累计不满全年工作日的一半(含试用期)人员以外,不参加年度考核或者参加考核不定等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增加薪级工资,相应扣减绩效工资,本年度不计算为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翌年不得聘用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
实行领导干部任期制的岗位,其人员续聘事宜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九、相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可以客观公正评价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工作状况和工作绩效,有利于激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积极工作,提高工作效能;有利于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考核工作的重要性,转变考核就是评优的片面思想,防止考核工作走过场、流于形式。要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在部门党组(党委)的领导下,按照规定的考核程序组织实施。
(二)细化标准,精心组织。事业单位要依据聘用合同中约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岗位工作标准,分别制定明确具体的考核标准,综合运用各种考核方法,对工作人员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的情况进行全面的考察和评价,确保考核结果的准确性。
联系人:潘娟
联系电话:0435-3919396
网址:www.ths.gov.cn
中共通化市委组织部
通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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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期考核相关材料》来源于通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最近更新2015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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