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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加大拔尖创新人才选拔力度、提高研究生招生质量,鼓励优秀生源报考我校,经学校研究决定,设立“博士优秀新生奖学金”和“硕士优秀新生奖学金”,相关办法及原则如下:
一、奖励原则
1、鼓励推荐免试硕士和硕博连读研究生;
2、鼓励硕士统考成绩优秀的研究生;
3、鼓励前置学历为重点院校的研究生;
4、“优秀新生奖学金”为一次性奖励;
二、适用范围
从2014年秋季开学起,每年评审一次。适用范围包括:
1、录取硕博连读研究生和统一考试博士研究生;
2、录取推荐免试硕士和统考硕士研究生,不含管理类联考(MBA、MEM、MPAcc)、保留入学资格和破格录取硕士新生。
三、奖励标准
特等奖学金:免三年学费
一等奖学金:免两年学费
二等奖学金:免一年学费
三等奖学金:4000元/人
鼓励奖:2000元/人
四、硕士奖励办法
(一)推荐免试硕士录取新生
1、“985”院校应届本科毕业生被我校录取为推荐免试生者,获优秀新生特等奖学金。
2、“211”院校博士点专业应届本科毕业生被我校录取为推荐免试生者,获优秀新生一等奖学金。
3、其它院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被我校录取为推荐免试生者,获优秀新生二等奖学金。
(二)统考成绩优异硕士新生
1、录取新生分工学门类(工程硕士按工学门类记)和非工学门类分别按初试成绩总分排序,排名在前10%者,且其总分超出我校复试分数线总分50分(含50分)者,具有优秀新生奖学金参评资格。
2、两类获得优秀新生奖学金参评资格考生排序在各自前10%者,获优秀新生二等奖学金;各自中间20%,获优秀新生三等奖学金;各自后70%,获优秀新生鼓励奖学金。
以上比例核算人数出现小数时,若考生分数相同则向上增量取整,否则向下减量取整。
(三)重点院校应届本科毕业硕士新生
1、“985”院校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获优秀新生特等奖学金;
2、“211”院校博士点专业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获优秀新生一等奖学金;
“985”“211”院校不含其下设独立学院和分校。
“重点院校应届本科毕业硕士新生”奖励与“统考成绩优异硕士新生”奖励二者不可兼得。
五、博士奖励办法
1、本科和硕士均为“985”院校全日制学习方式的应届硕士毕业生,获优秀新生特等奖学金;
2、“985/211”院校博士点专业全日制应届硕士毕业生,获优秀新生一等奖学金;
3、硕博连读录取新生,获优秀新生二等奖学金;
3、其它院校博士点专业全日制应届硕士毕业生,获优秀新生三等奖学金。
“985”“211”院校不含其下设独立学院和分校。
六、执行程序
1、研究生院于每年研究生新生入学后一周内向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提交奖励名单;
2、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授权研究生院发布奖励名单;
3、研究生院在第一学年奖学金评比时同期发放“优秀新生奖学金”;
七、其他
1、获优秀新生奖励研究生,培养时间按三年计,其学费余额须按年度学费标准从入学起缴纳补齐;
2、若因提前毕业或中途退学,优秀新生奖学金不计入学费核算,即不予退补;
3、本办法从2014年9月开始执行。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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