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参加2016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网上报名并按要求选择报名点为我校的2016年应届毕业生同学请注意!我校2016年硕士研究生网上报名信息现场采集、确认工作安排如下:
一、确认地点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东校区东体育场西入口处一楼。
二、时间安排及相关要求
1、确认时间:
11月7日至10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30。
2、按考生所在院系分时间段进行确认,具体现场确认时间安排为:
11月7日上午:财政税务学院、法学院、民商经济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
11月7日下午:电子商务与物流管理学院、工程管理与房地产管理学院、工商管理学院、公共管理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学院
11月8日上午:会计学院、金融学院、经济学院
11月8日下午:计算机信息与工程学院、旅游与会展学院、社会学系、数学与信息科学学院、统计学院、外语学院、文化传播学院、艺术系、资源与环境学院
3、相关要求:
(1)现场确认时考生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及学生证(学生证如丢失需考生所在院系开具在读证明)。
(2)现场确认时考生需进行资格审查、身份证及指纹信息采集、图像信息采集、《考试诚信承诺书》签定等事项。
研究生处
2015年11月3日
注 意 事 项
一、现场确认
(一)现场确认时间
2015年11月7日-10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30。
本报名点只接收按要求选择报名点为我校的河南财经政法大学2016年应届毕业生的信息采集及现场确认。
(二)现场确认所需材料
1.二代身份证原件。
2.学生证(学生证如丢失需考生所在院系开具在读证明)。
3.网上报名编号。
(三)考生应准守《现场确认时间段安排表》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确认现场并严格按照《现场确认流程表》指示内容顺序办理确认手续。签字后的《考生诚信承诺书》交至“图像采集处”、《现场确认流程表》(①、②、③栏均已盖章)及签字确认后的《考生报名情况登记表》交至“交表确认处”后方可离场。
(四)按照省招办统一要求,确认点需采集考生右手食指指纹。
二、现场确认后应注意
1.经常通过网络或其他媒介,了解教育部、招生单位及我报名点发布的公告(内容以最新发布为准)。我报名点公告位置: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http://yz.chsi.com.cn首页点击“网报公告”,报名点选择“河南省”后点击 “4147-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2.2015年12月14日至28日,考生可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研招网”下载打印《准考证》。《准考证》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不得涂改。考生凭下载打印的《准考证》及居民身份证参加考试;
3.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时间为:2015年12月26日至27日。
4.考生可在考前3天登录郑州招生考试信息网http://www.zzzsb.com/,查询本人参加考试的考点、考场、座号。
致全省参加2016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考生的公开信
各位考生:
你们好!
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即将来临,作为考生,你们还在昼夜苦读,为考上理想学校做最后努力。省招办向广大考生致以诚挚的问候和祝福!
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是国家培养高层次人才的选拔考试,关系到国家未来人才的质量,关系到广大考生的切身利益。为了维护广大考生利益,保证考试公平公正,根据国家要求,我省考试全部安排在标准化考点实施,所有考场都配置身份验证终端、手机屏蔽仪、金属探测器和视频监控摄像。毎场考试都要对每位考生所携带物品进行检查,进行“指纹、身份证、照片”等信息的验证比对。全省实行网上巡查、各考点视频监考,全国实行“网上同步巡考,多双眼睛督考”的监督机制。严禁自带文具。全省每个考点都设立有公安勤务室,对替考“枪手”、通迅工具作弊分子及扰乱考试秩序人员,当即采取治安管制措施,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对违纪作弊考生,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从严处理;对于参与替考的在校学生,一律开除学籍;对于在职工作人员参与考试作弊的,将通报其所在单位。
2015年1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首次把考试作弊列入刑事犯罪,表明了国家严厉惩治考试作弊的决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良药苦口利于病,忠言逆耳利于行”。希望广大考生要以良好的考风、优秀的品行对待每一场考试。每位考生都已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大家务必恪守承诺、遵纪守法,诚信应考。同时,再次提醒个别考生摒弃侥幸心理,决不要去做一失足成千古恨的事。希望大家以对祖国担当的责任感,在考试中发挥自己最大潜能,考出真实成绩,考出理想成绩!
诚挚祝愿大家考试顺利!
河南省招生办公室
2015年11月3日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要)
( 摘自教育部令第33号部分内容 )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 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规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它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 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题参加考试;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教育部《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
对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有违规或作弊的考生,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同时,对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有关部门将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单位应将考生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或作弊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并将考生的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记入考生人事档案,作为其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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