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的通知
各州市党委组织部,政府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加强对大学生“村官”的管理、服务和培养使用工作,针对最近各地的反映和网络上大学生“村官”关注的问题,经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公安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并以适当方式印发到每一位在村任职的大学生“村官”。
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公安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目前,我省首批大学生“村官”到村工作已近6个月,驻村工作进展顺利,取得了初步成效。为进一步推进驻村工作,切实加强对大学生“村官”的管理、服务和培养使用,经与教育、财政、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研究,提出如下答复意见:
一、关于大学生“村官”补贴标准及发放
1、补贴标准:省委组织部等几部门《印发〈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组通〔2008〕47号)规定:“我省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按人均每年约1.5万元的标准,用于发放工作、生活补贴以及参加养老社会保险,购买医疗、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此外,按每人2000元发放一次性安置费。
即:补贴标准=工作生活补贴+养老保险+医疗、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其中,每人每月工作生活补贴=(总补贴标准-养老保险-医疗和人身意外伤害险)元/12月。
2、发放办法:大学生“村官”下派后,由省财政及时下拨中央和省级承担资金,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完成相应的资金配套,并及时核拨给县(市、区)人才服务机构,由县(市、区)人才服务机构扣除办理养老保险费用后,按月定期给每位大学生“村官”发放工作生活补贴。
二、关于大学生“村官”的保险
1、保险内容
(1)养老保险:每年根据云南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进行测算。
缴纳标准:2010年前,大学生“村官”养老保险缴纳基数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缴费费率为20%。
计算公式: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20%×12月=当年应缴纳老保险费。
从2011年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费基数统一按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00%执行,缴费费率为20%。
计算公式: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20%×12月=当年应缴纳养老保险费。
2009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为:2003元×60%×20%×12=2884.32元。
(2)医疗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缴纳标准:两项保险合计每人每年250元。
2、交纳办法
(1)医疗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省选聘办统一办理并交中国人寿保险云南分公司承保,所需经费由省财政统一划拨到省选聘办,不再下达到各州市。医疗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付办法和标准可拨打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统一咨询服务电话:95519。
(2)养老保险由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落实,县(市、区)人才服务机构代为办理。所需经费和大学生“村官”工作生活补贴一起,通过各级财政部门最终下达县(市、区)人才服务机构。
三、关于财政补助问题
为避免因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逐年增加致使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增加,以及2011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提高,造成大学生“村官”每月领取的工作生活补贴逐年递减的情况,经研究,从2009年起,确保大学生“村官”工作生活补贴固定为每人每月1000元。
如:2009年补助标准=工作生活补贴(1000元/人×12月)+养老保险(2884元/年)+医疗、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50元)=15134元/人·年。
2009年,我省选聘人数为10000名,其中,中央补助人数为414名(中央补助标准为1.5万元/人·年,一次性安置费2000元),其余9586名大学生“村官”1.5万元的补贴由省、州(市)、县(市、区)三级财政按比例承担,一次性安置费由省级财政承担。省财政按照云组通〔2008〕47号规定的六类地区补助标准给予补助;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落实相应配套资金,同时承担因养老保险逐年增加而产生的新增经费。
四、关于大学生“村官”助学贷款代偿问题
在我省任职的大学生“村官”,毕业于中央部委所属高校,且在聘期考核合格的,其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由中央财政给予补偿和代偿;毕业于地方所属院校的,且受聘到我省国家和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及边境县,聘期考核合格的,给予助学贷款代偿。具体代偿办法和程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代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15号)规定执行。该项工作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落实。目前,我省有关部门正在积极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待报经省政府批准同意后,按我省最新规定执行。
五、关于大学生“村官”报考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及研究生的问题
我省任职满2年以上且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村官”,报考党政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研究生的,即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任职未满2年,参加公务员、事业单位、研究生考试且被确定为拟录用或聘用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州市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由县(市、区)人事部门办理合同解除手续,并不得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六、关于大学生“村官”户口问题
对大学生“村官”实行较宽松的户籍政策。在村任职期间,选聘人员的户口可转至县人才服务机构,也可留在应届高校毕业生毕业院校所在地或往届毕业生目前户籍所在地,或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聘用期满后,根据流向,可在省内合法固定住所、实际工作单位集体户或工作地派出所直管公共户迁移落户,也可转回大学毕业前的户籍所在地。
七、关于聘用期间合同解除的问题
大学生“村官”原则上根据《聘用合同》相关规定进行合同的解除。解聘程序为:大学生“村官”本人提出申请,县人事部门报州(市)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由县人事部门负责办理。各地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因解除合同出现的职位空缺,要及时报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八、关于大学生“村官”的日常管理
省委出台了《云南省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管理办法(试行)》(云厅字〔2009〕1号),对大学生“村官”的管理作出了相关规定。从责任部门看,大学生“村官”的管理由各级党委组织部牵头负责,各级宣传、农办、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扶贫、共青团等部门按职能分工,形成合力,统筹管理。大学生村官日常管理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年度工作目标,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均要明确一名副部长具体负责管理工作,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落实工作人员,做好具体指导。乡镇党委、政府是大学生“村官”日常管理的主体,乡镇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组织委员(干事)是“直接责任人”;村“两委”负责大学生“村官”的工作生活安排、工作考勤和日常安全工作。在村工作期间,大学生“村官”请假1天的,由村党组织书记审批;请假1天以上、3天以内的,由乡镇党委书记审批;3天以上的,由县委组织部审批。乡镇及以上部门,严禁长期调用大学生“村官”;确因工作需要的,一般不超过1个月,并须报经县委组织部同意。大学生“村官”聘期未满解除合同的,原则上不得再次参加选聘到村任职考试。
九、关于大学生“村官”的培训
根据省委领导指示,组织部门将把大学生“村官”纳入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并建立健全岗前培训、岗位培训和年度培训制度:由省委组织部负责,适时组织大学生“村官”骨干培训,每期培训不低于10天;由州市委组织部负责,统一实施大学生“村官”岗前培训,时间不低于7天;由县级组织部门负责,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岗位培训,累计时间不少于7天;由县级组织部门统筹,乡镇具体负责,开展经常性培训,原则上每季度组织一次。
十、关于大学生“村官”任期结束后的出路问题
省委组织部将会同各有关部门,积极研究和落实相关政策,建立起大学生“村官”的正常流动制度。一是鼓励大学生“村官”长期在农村基层干部岗位上建功立业。对被选任为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的,可继续享受大学生“村官”工作生活补贴。二是积极鼓励聘用期满且聘期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村官”参加公务员、事业单位招录及国有企业招聘等考试。鼓励和引导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非公有制企业等用人单位,优先招录具有2年以上农村基层工作经历的大学生“村官”。从2010年起,县乡两级党政机关公务员招录岗位将主要面向大学生“村官”招考,并在当年招录政策中明确考录的比例。三是积极扶持大学生“村官”自主创业,逐步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重点帮助和支持有创业意愿、创业能力、创业优势的大学生“村官”自主创业。积极建立大学生“村官”创业指导服务,积极开展信息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培训、小额贷款、跟踪辅导等工作。四是引导大学生“村官”另行择业。对聘期考核称职,不再续聘或未参加公务员考录的,帮助和支持他们另行择业;对于素质能力不适应岗位要求,或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不称职的,予以解聘,引导另行择业。五是支持大学生“村官”继续学习深造,鼓励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村官”报考硕士研究生等,并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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