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按照人事部、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3]39号),以及信息产业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组织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持有者接受继续教育或参加业务技术培训的通知》(信办人[2004]48号)的有关要求,特制订了《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大纲》,现印发给你们。从2005年开始,凡批准从事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并纳入全国信息技术人才培训基地的机构,应严格遵照本培训大纲,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联系电话:010-68865866
联系地址:北京市石景山路甲21号
信息产业部电子教育中心
邮编:100049
附件:
信息产业部人事司
二○○五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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