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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现建立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督导制,并制定本工作条例。
一、教学督导员的任职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擅长教学管理和教学工作,有丰富的教学管理和教学工作经验,较高的学术水平,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
2.身体健康,能胜任教学督导工作。
3.治学严谨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学者。
4.年龄不超过65周岁。
5.为人正派,处事公正,敢于发表意见。
二、督导员的工作职责
根据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和培养工作的需要,按照了解情况、研究问题、督促检查、提出建议的原则,开展以下工作:
1.参与研究生各培养环节监督、检查各学院及各学科贯彻落实有关研究生教育的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2.了解各学院及各学科开展教学工作,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的情况。
3.通过听课了解各学院及学科教书育人,授课质量及学风情况,做好听课记录,反馈教学信息。
4.了解各学院及各学科教学改革的好经验及好做法。
5.定期或不定期的召开教师座谈会,听取教师及学生的建议、意见。
6.参加研究生的教学检查及评估工作。
7.了解研究生的课程考试情况,每学期抽查一次试卷。
8.参加学校相关的教学工作会议,协同研究生院开展教学研究。
9.及时反馈教学过程中的各类问题,针对实际问题,结合实际情况提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建议。
10.参加有关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开题及学位论文答辩工作,并反馈有关情况。
11.了解学校研究生教育管理职能部门工作,并对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提出建议。
12.每学期结束后要有工作总结,并做好下一步的工作规划。
三、督导员的聘任
1.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督导组由5—7名督导员组成,设组长1人。
2.由各学院根据督导员任职条件推荐人选,学校在兼顾学科专业覆盖面基础上聘任督导员,并颁发聘书。
3.研究生教学督导员聘任期为两年一届,酬金待遇参照学校教学督导员标准执行。
四、其他
1.督导员每月集中活动一次,总结前阶段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安排下阶段工作。
2.学校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院(室、所)负责人、教学管理干部、相关教师应给予其支持和配合,保证督导工作的顺利进行。
3.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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