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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学2015级新生法律宣传教育手册
来源:上海大学 阅读:1359 次 日期:2015-08-21 14:2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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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上海大学学生手册》的解读

1.《上海大学学生手册》的发放对学生有何法律意义?

答:第一,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各高校均有义务制定本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与学生在校期间相关活动有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手册》是受法律保护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正式文本。

第二,《手册》规定学生在校期间什么行为是应该做的,什么行为是不应该做的,《手册》是学生在校期间所有行为的重要依据。

第三,《手册》一旦发放到学生手中,在法律意义上便视为“学校已履行告知义务”。若有学生因违反《手册》而受到处分,以其不知道相关规定为由提出异议,这在法律上站不住脚。

2.如何理解《手册》中的规定与临时发布规定之间的关系?

答:《手册》中,《上海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是总规定,其他规定是具体化与专门化。另外,学生在校期间,校、院还会发布其他各类规定。上述规定共同构成我校学生在校期间的行为规范体系,应当全部予以遵守,违反规定者将受到不同的处理。

3.缓考规定中容易忽视的规定是什么?

答:每学期末,学生均应按学校的规定参加考试,否则作“缺考”处理,必须重新选课学习。但是如有特殊情况的,可以申请缓考。

同学们如果因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参加考试,可以在考试前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办理缓考手续。如果在考试过程中突发疾病无法事先提出申请,必须在本课程考试后三个工作日内凭学校医院核签的“急诊病假证明”补办申请缓考手续。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只是在考试期间因病向老师请假,事后却未补办缓考手续的,还是会被作为缺考处理的。

4.《上海大学考场规则》中有什么是特别需要注意的?

答:首先,考生进入考场必须持有学生证和身份证,不能只带其中一种。

第二,第一条第1款,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的都是违纪行为。至于何为“规定以外的物品”,《规则》并没有明确的界定,对于随身物品,比如餐巾纸等,如果没有发生其正常的用途,比如用餐巾纸记录与考试有关内容的,也会视情节被认定为违纪或者作弊。

第三,第一条第4款,在考试期间借用他人计算机等物品的,必须经监考老师同意。同时,在开卷考试中是不允许借用他人书籍或笔记本的。

5.《上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中哪些条款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答:第一,在考试过程中不能携带通讯设备。专用考试作弊工具肯定属于通讯设备,在考试过程中只要被发现,不管使用与否,均将视为作弊。如果是手机,必须关机或调至振动档并放在指定位置。如果以看时间为由将手机放在桌上,一经发现,会视情节被认定为违纪或者作弊。

第二,以任何形式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都会被认定为作弊。每位学生要特别引起重视,因为根据规定,任何形式携带进入考场的文字或电子资料,只要被监考老师发现,在口袋、笔袋、抽屉、桌上等处,不管是否接触到资料内容,均视为作弊。

第三,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如用手机看时间、接电话、 发短信、接短信,如被发现,将会被直接认定为作弊。

6.考试违纪、作弊的,将会被做出何种处分?

答:考试违纪和作弊的,都会被立即终止该课程的考试,考试成绩作零分处理。对于违纪行为,根据情节的不同,将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于作弊行为,视情节轻重,将会被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最需要同学们关注的是,很多同学会不清楚,如果在校期间受到记过(含记过)以上的处分,将直接影响其学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7.对剽窃行为,学校将做出怎样的处理?

答:我校对剽窃行为的处罚非常严厉。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将被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同时,目前在校期间参加创新性科研活动的本科生、研究生以及博士生,均要求签署《大学生知识产权保护承诺书》。

8.哪些条件对获得学位有重大影响?

答:《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中第一条,学士学位评定条件之一是就读期间无处分记录或仅有严重警告及严重警告以下处分,即获得记过处分以上(包括记过)的学生都将无法取得学士学位。

第二个条件,取得学士学位需要基础英语达到学校对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的要求标准(其他语种应达到相应水平)。离校学生已获得毕业证书,但国家大学英语四级成绩未达到学校学位评定条件者,根据《细则》第一条第3 款,如本人有意愿取得学位,可在离校两年内参加 CET-4 考试,成绩达到学校学位评定条件后,向学校申请学位。

9.学生对在校期间的哪些处分不服可以进行申诉?

答:我校设有专门的学生申诉委员会。对于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不服的,可在收到处分决定或公告期满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不需要改变处分决定的,将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予以告知。申诉处理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学生如对做出的复查结论、复查决定仍有异议,可在接到学校复查结论或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提出申诉。

二、对学生校园生活的法律提醒

1.学生兼职应当如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答:学生兼职应当要求与用人单位或个人签订劳务合同。劳务合同中应当包含劳动内容、劳动时间、劳动报酬以及劳动中遭受意外伤害的处理等内容。

学生兼职如果是以小时支付劳动报酬,则工资标准不得低于上海市政府制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该标准每年会有一定的变化(2015年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18元/小时),签订合同前可以在相关网站查询。

2.学生签订合同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首先,年满18周岁的学生,是法律意义上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已经具备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并且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自负其责。

其次,签订合同的行为代表一种承诺,即承诺将按照合同中的约定履行义务,如果未能履行,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所以,学生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慎重。要对签订合同的另一方有一定的了解,对合同内容有清醒的认识,并对自己的履约能力有充分的预判。如果发现合同另一方有欺诈行为或违约行为,可以立即停止履行合同并及时寻求法律救济。

3.学生购买商品或服务遭遇欺诈如何处理?

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也即,学生如果在消费过程中遇到欺诈的情况,可以要求商家双倍返还消费金额,但需保留好消费凭证(如购物发票、网购记录等)。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学生的隐私遭到泄露或受到威胁如何应对?

答:学生在集体生活中,应当加强对个人隐私的保护。注意尽量减少个人重要信息泄露,如个人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父母手机号码等,防止有人通过这些信息进行诈骗。同时,对于希望保密的个人书信、照片等隐私最好采取一定的加密措施。

一旦发生个人重要隐私的泄露或受到公开隐私的威胁,学生应当立即报案。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侵犯他人隐私或者威胁他人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将受到刑事处罚。

5.学生财物被盗如何救济?

答:首先,学生应当加强对个人财物的保管,事前防范远比事后救济省时省力且切实有效。

如果不幸发生财物被盗的情况,最好通过公力救济的方式——即报警请求帮助。同时,如果有作案现场,应当在警察到来之前对其加以保护。现在无处不在的摄像头也许能够帮助你和警察尽快找到作案分子。

6.学生在校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应由谁承担责任?

答:需视情况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学校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可见,学校与学生之间主要是教育、被教育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同时规定,学校应当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和设施,受教育者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有提出申诉和依法起诉的权利。因此,学校在组织教学活动中,同时负有管理、保护学生的职责。所以,如果学生伤害事故是由于学校在管理方面存在过错造成的,应当由学校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学生伤害是由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应当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7.大学生实习期间是否受《劳动合同法》保护?

答:根据目前的法律分析,大学生实习期间不能享受我国《劳动合同法》的保护。1995年,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的规定:“12、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根据此规定,大学生不具备劳动法律关系上的主体资格。在大学生实习过程中,实习待遇应当是双方协商的结果,但实际上学生没有平等协商的地位,这对于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保护非常不利。出于维护学生权益的考虑,我们建议学生实习时,应当积极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实习协议,并尽可能详细的商定实习合同内容,一旦发生纠纷,虽然大学生不适用《劳动合同法》,但所签协议可以作为一般民事合同对待,《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将成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主要依据。

8、学生在就业过程中因性别、生源地或身体条件等受到歧视如何保护?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录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女性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

学生在就业过程中,如果因为上述原因遭受用人单位歧视,可以寻求法律救济。但是,如果不能掌握单位确因歧视女性、非上海生源学生、残疾学生而不予录用的证据,则法律上很难认定单位的行为违法。

三、对学生海外实习的法律建议

1.海外实习的学生,具有何种身份?

参加海外实习的学生,不同于一般游客,具有准劳动者的身份。学生在实习岗位上工作,有权依据所在国或州的法律享有与同为实习生的国内大学生同等的权利,如劳动条件、劳动强度、工作时间等享有与当地实习生相同待遇。

2.学生在签订海外实习协议时,应当注意什么问题?

很多海外实习协议同时带有参观游览内容,具有旅游合同的性质。学生应尽量了解实习期间的具体行程安排,若项目组织者无理由擅自更改或减少活动,学生可以提出异议,并有权追究项目组织者的违约责任。

3.学生参加海外实习项目,是否需要购买保险?

学生从熟悉的校园进入一个完全陌生的环境,可能出现事先难以预料的突发意外情况。为在意外情况发生时,最大程度地降低风险与损失,意外保险和医疗保险是必不可少的。项目组织者一般会为参加项目的学生购买这两种保险,如果没有,学生可以自行在保险公司选择合适的险种投保,并妥善保管好保险合同及相应凭证,以便于保险事故发生时索赔。

4.学生在国外,如何保护自身合法权利?

学生参加海外实习前,最好先了解当地的基本法律,学习诸如刑法、民法、劳动法等法律常识,这既是有效保护自身权利的需要,也是自己严格遵守当地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时,应急电话号码要随身携带,如项目组织者和实习单位的联系方式、当地警局和其他求救电话以及中国使领馆的值班电话等,在遇到突发事件要尽可能保留必要的证据证明材料,并同时寻求多方帮助。

四、对学生在校期间知识产权的法律告知

1.什么是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范围主要包括哪些?

知识产权是公民或法人等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其从事智力创作或创新活动所产生的知识产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又被称为“智力成果权”、“无形财产权”。

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有成TRIPS协议)规定,知识产权范围主要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知识产权的范围也在不断的扩展。

2.学生如何取得专利权和著作权?

专利权是专利权人对发明创造在一定年限内享有的独占权或专用权。专利主要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专利权依申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法授予。

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

3.什么是职务发明创造?学生在校取得的发明创造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学生在校期间如果是完成上海大学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上海大学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是职务发明,其知识产权归上海大学所有,学生享有署名权。非在上述情形下,学生自己创造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知识产权归自己所有。

4.学校对学生职务发明创造有何资助措施?

对于职务发明,学生可以请求学校为其申请专利。如果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对于发明专利,学校缴纳专利授权生效后当年至第三年度的年费;对于实用新型,学校缴纳专利授权生效后当年至第二年度的年费;对于外观设计专利,学校不为其缴纳专利年费。

但愿我们以上的法律提醒和法律建议能够为你即将开始的校园生活提供有益的帮助。

如果你在上海大学期间,遇到任何与学校有关的法律问题,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及时与上海大学法律事务办公室取得联系。

联系电话:66136300

Email:fwb@sh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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