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央政法委、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编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教育部、财政部、总参等11个部门联发的《2008年政法院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政法[2008]28号)精神,现将2008年云南省政法院校定向招录及培养公务员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定向招录工作概述
为造就政治业务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应用型、复合型政法人才,中央决定改革政法院校招录体制和人才培养模式。2008年试点通过足球游戏和入学考试一并统考的方式,从军队退役士兵和普通高校毕业生中录取人员至政法院校进行专业培训和学习。学习期满成绩合格并获得相应学位学历的人员,将按入学时确定的定向单位录用至县(市)级以下政法机关担任公务员。2008年云南省拟招录349人,其中定向退役士兵拟录取到公安系统200人,录取到监狱系统4人,录取到劳教系统6人;定向2006至2008年未就业毕业生拟录取到法院系统29人,录取到检察院系统24人,录取到监狱系统6人。
试点班设专科教育、专升本教育、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硕士研究生教育四个层次,其学制、专业设置及培养模式详见招考计划。专科教育只允许退役士兵中的高中或高中同等学力人员报考,专升本教育只允许普通高校2006至2008年未就业的大专学历毕业生报考,第二学士学位教育只允许普通高校2006至2008年未就业的本科具有学士学位的毕业生报考,硕士研究生教育只允许普通高校2006至2008年未就业的具有法学学士学位的本科及以上毕业生报考。
通过考试、体检和考察合格被录取的人员,在校期间的学费由国家统一负担,国家还将对在校学习人员发给生活补助经费。
二、定向招录对象
1、高中起点大专学历教育的招录对象:
兵源地在云南的已退役士兵及兵源地在云南或在云南服役的2008年拟退役士兵,需具有高中或高中同等学力,年龄不超过25岁(定向藏区的,可放宽至27周岁)。25岁的定义为1983年7月15日(含)以后出生;27岁的定义为1981年7月15日(含)以后出生。
2、大专起点本科教育的招录对象:
2006至2008年普通高校毕业未就业的大专学历毕业生,1973年7月15日(含)以后出生。
3、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的招录对象:
2006至2008年普通高校毕业未就业的具有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 1973年7月15日(含)以后出生。
4、硕士研究生教育的招录对象:
2006至2008年普通高校毕业未就业的具有法学学士学位的本科及以上毕业生,1973年7月15日(含)以后出生。
“普通高校未就业毕业生”指:参加高考后,按照普通计划招生、并通过全日制学习的、持有教育主管部门开具未就业证明的高等院校毕业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