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管辖概述
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行政案件的权限和分工。行政诉讼管辖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关系密切。受案范围是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处理行政案件的权限划分,解决的是外部分工问题;诉讼管辖则是划分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处理行政案件的权限划分,解决是的内部分工问题。
行政诉讼管辖的种类如下:
行政诉讼管辖分为:法定管辖和指定管辖
法定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指定管辖分为:裁定管辖和移送管辖
二、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级别管辖的规则包括: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分以下三大类:
第一类,确认发明专利的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其中,确认发明专利的案件主要有三种:①关于是否授予发明专利权争议的案件;②关于宣告授予的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发明专利权的争议案件;③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案件。
第二类,国务院各部门处理的案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处理的案件
第三类,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包括:①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是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的;②有较大影响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③被告为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的案件;④涉外或涉港、澳、台且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