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和种类
行政诉讼的证据是指能够用来证明行政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客观事实材料。与其他诉讼证据相同,行政诉讼证据也必须具备客观性、相关性和合法性的特征。
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如下: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5.当事人的陈述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二、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1_被告负主要举证责任
关于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担,《行政诉讼法》规定主要由被诉的行政机关一方承担。《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根据该规定,被告举证责任的范围包括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即举证范围不仅限于事实根据,而且还包括行政主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依据。
2.原告的举证责任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并不是说原告不负任何举证责任。原告一般应对下列事项进行举证:①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②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③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④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3.被告的举证规则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