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执行的概念和执行主体
行政诉讼的执行是指在义务人逾期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就行政案件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力的法律文书时,人民法院和有关行政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从而使生效法律文书得以实现的活动。
执行主体是指依法有权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国家机关,包括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二、行政诉讼执行的根据和措施
执行根据是指当事人据以申请执行和人民法院据以采取执行措施的法律文书。
行政诉讼的执行措施包括:
第一,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执行措施,主要有查封、扣押、扣留、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中指定的财物和票证、强制迁出等。
第二,对行政机关的执行措施主要有:①划拨,即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②罚款,即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该行政机关处以50元至100元的罚款;③司法建议,即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④追究刑事责任,即对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三、执行程序
1.执行程序的提起
法律规定的提起方式有:①申请执行,申请执行须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②移送执行,又称移交执行或交付执行;③委托执行,即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异地不便执行时,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2.执行审查
执行审查是执行机构在法定期限内,对执行申请书移交执行书以及有关的法律文书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执行的过程。
3.执行准备
4.执行实施
5.执行结束
6.执行受阻(执行阻却)
执行受阻是指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某些特殊情况使执行程序不能进行或根本无法继续进行的状态。它包括执行中止、执行终结和执行延期三种情况。
7.执行补救
执行补救是指执行结束后,因出现某种情况,需要采取措施予以补救的措施。补救措施主要有:①执行回转,即将已经执行的对象恢复到执行开始前的状况;②再执行,对本应执行而未执行的内容再次实施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