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送达的概念与特点
刑事诉讼中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件送交诉讼参与人、有关机关和单位的诉讼活动。
其特点有:①送达是公、检、法机关进行的诉讼活动。诉讼参与人提交文件、文书等,不属于法定送达;②送达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进行;③送达的内容是各种诉讼文件。包括起诉书、裁定书、判决书、通知书、传票等。
二、送达的方式
第一,直接送达。该方式又称为交付送达,是指公安司法机关指派专人将诉讼文书直接送交收件人的行为。收件人本人亲自签收,或者是本人不在时由其成年家属或者单位负责人代为签收,都属于直接送达。
第二,留置送达。即在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签收向其送达的诉讼文书时,公安司法机关的送达人依法将文件留在收件人住处的送达方式。
第三,委托送达。它指的是公安司法机关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委托收件人所在地的公安司法机关代为交给收件人的送达方式。
第四,邮寄送达。它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通过邮寄将诉讼文书、送达回证用挂号邮寄给收件人的送达方式。
第五,转交送达。它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将诉讼文书交收件人所在机关、单位代收后在转给收件人的送达方式。这种送达多用于军人、正在服刑的人、被劳动教养的人。例如,诉讼文件是军人的,应当通过所在部队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部门转交;收件人正在服刑的,应当 注释①强制措施期间,见《刑事诉讼法》第92条第2款、58条、69条;侦查羁押期间,见《刑事诉讼法》第125条至128条;审查起诉期间,见《刑事诉讼法》第138条、145条、146条;补充侦查期间,见《刑事诉讼法》第140条2款;一审程序期间,见《刑事诉讼法》第15 1条、168条;二审程序期间,见《刑事诉讼法》第196条;再审程序期间,见《刑事诉讼法》第207条;死刑执行期间,见《刑事诉讼法》第211条;变更执行的监督期间,见《刑事诉讼法》第215条、222条;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期间,见《刑事诉讼法》第145条、146条;上诉抗诉期间,见《刑事诉讼法》第182条、183条;申请恢复期间的期间,见《刑事诉讼法》第80条。通过监所或其他服刑机关转交;收件人正在被劳教的,应当通过劳动教养单位转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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