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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2014—2015年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登记通知
来源:丽江市财政局 阅读:1799 次 日期:2015-06-28 17:3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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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全市会计从业人员

2014—2015年继续教育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各大中专院校:

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和《云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云财会〔2013〕47号)相关规定及《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全省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和换发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作的通知》(云财会〔2014〕14号)文件精神,为做好会计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决定对全市范围内的会计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进行继续教育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登记范围

(一)2015年1月1日前取得的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2015年10月31日前从外省(市、区)转入丽江市的且未参加2015年继续教育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继续教育学习方法及学习内容

(一)参加远程网络学习的到会计管理部门(丽江市财政局会计科、古城区财政局会计股)购买网络远程继续教育学习卡学习,成绩合格(60分)的打印成绩单到发证机关进行登记。

(二)参加本地正规培训机构举办的会计类脱产培训班进行面授培训学习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丽江目前合格培训机构为丽江中洲财务有限公司和丽江天汇计算机有限公司。

(三)会计相关专业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会计学、审计学、理财学、财务管理、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会计专业硕士学位等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相关专业)的在校学生,凭学校出具的会计相关科目单科合格成绩证明办理(通过一个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的,可视同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学习)。

三、继续教育登记提供材料

(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

(二)接受继续教育情况证明材料。

2013年未参加注册登记的,需提供2012年—2015年继续教育培训的有效证明材料,即同时需要参加一次面授学习和一次网络学习卡学习。

2013年已参加过注册登记或2013年1月1日—2014年12月31日取得从业资格的,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培训方法进行一次继续教育学习。

四、继续教育培训学习时间

全市继续教育培训从2015年7月15日至2015年12月10日。各县、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全市统一的时间

范围内自行确定办理时间,并及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告。

五、继续教育登记地点

(一)市级持证人员完成继续教育学习后到丽江市财政局会计科办理(登记时间:2015年10月10日至2015年3月10日)。

(二)各县、区的持证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到当地财政部门指定地点办理。

五、其他事宜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1.持证人员未能提供有效继续教育证明材料的;

2.持证人员有违反《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违纪情形之一,但未吊销《会计从业

资格证书》的;

3.连续未参加2011年、2013年注册登记的。

(二)需要购买网络远程继续教育学习卡的会计人员,可到丽江市财政局会计科和古城区财政局会计股购买。

(三)自2016年起按全省统一继续教育登记时间进行,即丽江市自2016年继续教育学习登记改为偶数年份进行。

2015年6月15日

丽江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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