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如何保证高校录取过程中的公平、公正?
答:根据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上海市教委、市教育考试院和各招生高校建立健全“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招生权力运行机制。各招生单位和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八不准”“十严禁”等招生纪律。本市各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将强化对招生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时段的监督,严厉查处违纪案件,做到有诉必应、有案必查、有责必问、有错必纠,把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落到实处。
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成立了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有关方面人士组成的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监管仲裁领导小组,在录取现场设立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监管办公室,对招生录取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各高校按教育部规定成立招生委员会,完善监督机制,成立招生监察小组;公开各级招生机构的接待地点和监督电话,保障高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
在此基础上,为保证本市普通高校招生投档和录取在一个平等、有序的环境中进行,上海市教委对普通高校招生录取作出“三不改”规定:①考生的志愿表一经填定上报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后一律不得更改;②已录取的考生材料不允许再退档改投其他学校,即录取后档案停止流动;③考生每次填报志愿后、投档工作开始前,均须将考生填报信息备份存档,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均不得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