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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实施细则 (试行)
来源:云南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阅读:2359 次 日期:2011-04-15 2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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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使我省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普通话水平测试规程》,结合我省实际工作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测试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一)省语委办公室对全省测试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制定测试工作规划、计划;审核批准测试机构并确定其职责;对测试工作进行组织协调、进行检查评估和指导监督;管理《普通话测试水平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  

(二)省普通话培测中心对全省测试业务工作进行指导,组织实施测试;认定一级乙等及以下成绩(对符合条件的测试机构,授权认定二级及其以下成绩),复试上报一级甲等成绩;对测试站实行目标管理和进行质量监督检查;开展测试科研和进行业务培训。  

(三)州、市(及行业、院校)测试机构职责  

具体实施本辖区或本系统内的测试工作,复审并上报初试成绩;经省培测中心和省语委办分别审核认定测试成绩和等级证书内容后,完成证书的打印及发放工作;开展对辖区或系统内测试员的培训提高工作;开展测试科研和进行业务培训。  

二、组织测试形式  

为适应各行各业人员的需求,云南省普通话水平测试以三种方式进行:规模测试、不定期测试和零星测试。  

(一)省普通话培测中心每年安排两次规模测试,时间为:上半年4-6月份和下半年10-12月份。  

(二)根据不同辖区、不同行业的实际需要,各市、州(行业、院校)测试站组织不定期测试。  

(三)为满足社会零散自愿参加普通话测试人员的要求和科研需求,省普通话培测中心于每月最后一个星期五进行开放测试(见《云南省PSC开放测试规定》)。有条件的测试站可逐步开展此项工作。  

(四)为有效使用测试员资源,昆明地区的测试工作,可在全年相对均衡地安排进行。  

三、测试报名  

测试报名严格按照属地管理或系统管理的原则进行。程序如下:  

(一)应测单位向所属测试站提出测试申请、确定测试时间,然后按云南省“普通话测试考务管理系统”要求向测试站报送应试人磁盘(微机管理出现故障时,须上报“普通话水平测试登录表”)。  

(二)测试站根据应测单位“测试登录表”人数,加盖公章后向省普通话培测中心申报(可网上报名)测试。  

(三)参测单位越过所属测试站直接向省普通话培测中心申报的,省中心不受理。  

(四)尚未建立测试站的省属高校,测试工作由学校教务处或校语委组织实施,申报测试程序同测试站。倘若学校测试员不足,可报请省普通话培测中心协调调配。  

(五)应试人缺考,测试站不予退还测试费用;事先未报名临时要求参加测试者,测试站(点)不予受理。  

测试站上交测试费时同时填写《云南省普通话测试站测试交费原始情况表》(见附表),缴费时间原则上不超过证书验印时间。  

四、测试试卷发放及保密  

(一)依照《教育部语用司关于统一使用普通话水平测试试卷的通知》(教语用司函[2004]37号),测试使用国家统一内容的试卷。试卷使用的各个环节,即从试卷的印刷、分发、保管、加封、拆封、使用(含成绩复审)、回收到销毁等各个环节,一律实行责任人签字负责制。  

普通话水平测试试卷属教育部保密试卷,如出现泄密、丢失,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试卷由省培测中心统一印制,按照各站(校)年度计划所报测试人数封装下发,并在下发试卷包上加封条,注明加封的时间、试卷数量及其型号代码。如各测试站(校)需要增加用卷数量,需提前一个月报告省中心准备。  

(三)各测试站(校)应有专人、专柜保管试卷,原则上应由专人前往领取试卷,如专人不能前往时须特别委派人、持测试站证明前往领取。领取时如试卷包封条破损应当面清点。试卷领回后立即进入专柜保管。  

(四)试卷为一次性使用,当日测试结束要回收清点,未用卷上交省培测中心或就地统一保管;已用卷复审后打包、封存备查(一年)。封存卷备查期满交回省培测中心或就地销毁。交回省培测中心或就地销毁的试卷,要清点数量做具体登记,责任人签名。  

(五)同一考点每半天使用试卷为10套,上、下午使用的试卷不得重复。测前30分钟发标准答案给测试员做准备。  

(六)试卷为普通话水平测试专用卷,严禁在培训和其他非正式测试的场合使用。任何人不得擅自进行翻印。  

五、测试程序  

(一)测前准备  

测前准备包括人员、设备和考场的设置安排。  

1.每个考点设考点主任一名,视考场数酌情设工作人员数名。考点主任和工作人员原则上由应试单位派员担任。测试站须派员会同考点主任对测试工作进行巡查。  

2.将应试人考场安排名单张榜于考点或考场醒目处,考场安排名单应注明参测时间段。考生人数严格执行国家要求,每考场每半天测试15人。  

3.按考场数准备好录音机及测试用笔纸张,并确保使用无误。   

4.每个考场测试员配置不得少于两名,做到新老搭配,并严格遵循教考分离原则。  

5.考场设置包括“测试室”和“候测室”;具备条件的增设“备测室”。要求标志明显,科学合理。  

6.测试室应该保持环境肃静,光亮整洁,隔音较好,电源通畅。  

(二)测试流程  

1.测试程序为候测、领卷、准备、测试。候测:应试人按预约参测时间先在“候测室”内等候,然后由工作人员领入“测试室”(设有“备测室”的进入“备测室”);领卷:测试员向进入“测试室”的应试人发放试卷,并审验应试人的证件、核实身份(设有“备测室”的,由工作人员发放试卷、审验证件、核实身份);准备:应试人在试卷上填写出单位、姓名、考号,并进行测试准备;测试:测试员和应试人交换同题号试卷,测试员在应试人填写有单位、姓名的试卷上进行评判(设有“备测室”的,则进入“测试室”进行测试)。  

2.应试人准备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5分钟。顺序为:第一名应试人进入测试室领卷准备10分钟后,第二名应试人进入领卷准备;第二名应试人准备5分钟后,第一名应试人开始测试时,第三名应试人进入领卷准备;第一名应试人测试完毕,第二名应试人开始测试时,第四名应试人进入领卷准备,依次类推。测试室内限有应试人三名。设有备测室,则应试人领卷准备在备测室进行。  

3.在开始测试内容录音前,应试人要加报以下序目内容:单位、姓名、考号、试题号。  

4.测试评判方式为:两名测试员各持一份试卷,共同对应试人进行评判。  

5.应试人的成绩为两名测试员量化总分的平均分。若两名测试员的评判出现等级差异时,应立即进行磋商求得一致。若不能求得一致,则提请(或留待)视导员复审。  

6.测试结束,测试员须对试卷、测试登录表、录音带、卡进行整理。将试卷、磁带(包括未使用的空白卷、带)清点无误后如数装入原试卷袋,准确填写试卷袋上的有关项目,签名后向考点主任或工作人员当面点交。  

六、测试有关要求  

(一)进行普通话测试,所有工作人员(考点主任、巡视、测试员、工作人员)一律佩带由省普通话培测中心统一制作的胸卡。有关表格、材料一律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要求字迹清楚、工整。测试员、视导员签名,一律要签全名。  

(二)测试员职责  

1.提前进入考场领取试卷、磁带、“测试登录表”,进行测前试录,杜绝空录。  

2.合理调置桌椅方位,面对考场,以便随时掌握考场动态。  

3.严格核实应试人身份后方发给试卷,如应试人身份有疑点,要立即报考点主任处理。序号相连的应试人不发卷号相同的试卷。  

4.测试中一律关闭传呼、手机,不接待任何与组织测试无关的人员。  

5.测试员不佩带胸卡,应试人有权拒考。  

6.试卷、录音磁带和登录表各项内容的填写要规范、准确、完备、统一;题分和总分应分别填写在试卷上和登录表上。  

填写是否规范与认真,纳入测试员履职业绩考核。  

(三)应试人纪律  

1.不得携带工具书、课本入场,在考场内不得相互交谈。  

2.领卷后不得在试题上注音或作其它标注。  

3.应试人有冒名顶替或其它违规作弊行为,取消其参试资格,并通报单位批评。  

4.凭本人身份证参加测试,尚未办理身份证的在读学生经校方证实后,可以凭有效学生证参测。无有效证件者不予测试。  

七、复审把关  

(一)复审人员  

1.复审人员由两部分人组成,一是视导员;二是经视导员推荐、测试站同意的,测评信度高、工作责任心强的国家级或省级测评员;  

2.复审人员相对固定,但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调整。  

(二)复审的方式及要求  

1.复审工作由省普通话培测中心和测试站逐级把关进行。省培测中心主要进行一级乙等的认定复审、一级甲等的上报审核和二级及其以下的认可复审;测试站主要进行二级及其以下的认定复审和一级的上报初审。   

2.复审采取“测前集体试评”、“考场指导监听”和“测后抽查复听”等多种形式。  

(1)“测前集体试评”即在测试当天的开始或前一天的适当时间,集中测试员集体试评数人,以取得相对统一的标准。“测前集体试评”是测试站测试工作中不可或缺的环节。  

(2)“考场指导监听”即在测试过程当中,视导员深入测试室进行指导监听。对测试中所出现的问题,较为简单的当场予以指导,较为复杂的测试后开展研讨。凡测试达五个考场以上(含五个),测试站应配置专门视导员负责该项工作。每次“考场指导监听”,视导员要填写《云南省视导员考场巡视记录表》(见附表)。表格填写情况,即为视导员的工作业绩和测试员测试质量评估依据。   

规模测试期间,省普通话培测中心须派员赴各测试站巡视指导。  

(3)“测后抽查复听”即在测试结束后对初试成绩进行复审,须由两名复审人员同时进行。主要审听朗读、说话,抽听部分字、词,一般不再全听。复审重点为信度较低的考场和两名测试员评判出现等级差异的成绩。复审比例视测试信度酌情定度:信度较高的考场一般复听5%至10%,信度较低增至30%,测试信度太低可复听至50%;测试信度高的考场,或经视导员“考场指导监听”平衡协调过的考场,原则上可不再复审。每次“测后抽查复听”,复审人员须认真填写《云南省普通话水平测试复审记录表》(见附表)。  

(4)省普通话培测中心除常规要求的对未取得二级及其以下认定权的测试站进行5%的抽查复听外,还将不定期、不定比例地对测试站进行临时“测后抽查复听”。  

3.各种复审方式均须由测试机构组织实施,视导员主持进行,任何个人复审行为均为无效复审。   

八、材料上报  

(一)测试结束后,测试站要及时报送软盘或通过电子邮件报送材料; 同时报送复审所需的录音磁带和评判试卷,供省普通话培测中心进行成绩复审认定。另外还须上报“测试成绩表”原始评判复印件供省培测中心备案。  

(二)经省普通话培测中心授权可以认定二级及其以下成绩的测试站,只送审一级考生的音档材料;未经省普通话培测中心授权认定二级及其以下成绩的,除一级外加送测试总量的5%的音档材料。  

(三)送审的一级考生的音档除磁带、试卷外,须另行集中造册:一级乙等者,要注明参测时间、考场、序号和初评成绩;一级甲等者,须按国家要求填报有关表格,由省培测中心送交国家培测中心复审。  

(四)上报材料不齐全或填写不清楚、欠规范的,省语委办、省普通话培测中心不予接受,返回原测试站整改后重新上报。  

九、证书管理  

(一)省语委办管理、颁发测试《等级证书》,证书由国家语委统一制作。各测试站每年12月20日前将下一年证书领购计划数报省语委办。领购证书时到,凭省教育厅财务室出具的缴纳证书工本费凭证,到省语委办领取证书。  

填证费由省语委办根据省培测中心提供的实测量返回各测试站。  

(二)证书一律采用电脑打印,内容包括持证人照片、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编号,测试时间、分数、等级及填证时间。证书照片采用半寸彩色证件照。  

(三)各测试站从测试到证书发放,原则上应在45天内完成。  

(四)持证人应妥善保管《等级证书》,不得出借、转让,涂改无效。  

(五)证书遗失,在五年内持证人可凭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向省语委办提出补发证书书面申请,经省语委办核实后交测试中心办理。补发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  

十、验印  

(一)省普通话培测中心认定成绩,经省语委办审核证书内容(包括编号是否正确、初评成绩、复查情况等)无误签字认可后,即通过省培测中心考务管理系统启动“准许”程序,由测试站就地完成证书打印工作。完毕送省审验盖印。  

为方便测试站工作,减少往返次数,自2005年开始,省普通话培测中心将适时派员前往各州市测试站就地验印。  

(二)等级证书成绩页套省语委办公室的红色印章,应试人照片压盖省普通话培测中心钢印。证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验证。  

(三)一级甲等证书经省培测中心复审认定后,报国家复审合格,加盖国家培测中心印章。  

十一、档案保存  

应试人成绩表长期保存;  

应试人试卷及其录音磁带原则上保存1年以上;应试人的数码录音音档和录音光盘长期保存。  

计算机管理系统内资料长期保存。  

十二、其它  

(一)本规程与执行国家普通话测试收费新标准时一同执行。  

(二)是否按本规程进行操作,将作为省语委办、省培测中心考核评估测试站和测试员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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