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1.招生条件:按国家教育部当年颁布的《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2.招生计划:按国家教育部核准的、由学校报各省批准公布的分省分专业计划执行。
3.录取原则: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
4.按投档批次,从高分到低分,按考生专业志愿择优录取,不设专业志愿级差。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接收第二志愿考生。在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接收服从专业调剂考生,将其随机调剂录取到生源不足的专业。对不符合国家招生有关规定及本校招生计划已满不服从调剂的考生给予退档。
5.加分:认可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策性加分;对符合降分条件考生,按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统一规定执行。
6.艺术类、体育类专业进档考生,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考生专业成绩相同,优先录取文化成绩较高者。
7.我校除英语、泰语、缅甸语、汉语国际教育专业外,其他专业不限制外语语种,进校后公共外语科目为英语。报考英语、泰语、缅甸语、汉语国际教育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院统一组织的英语口语考试,成绩合格者方能填报相关专业志愿。
8.身体健康状况:参照国家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体检和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我校有权做出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