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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东北林业大学本科招生工作依法有序进行,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东北林业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东北林业大学,学校地址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兴路26号。
第三条 东北林业大学的上级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第四条 东北林业大学是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教育部直属、教育部与国家林业局共建、教育部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共建的国家“211工程”和“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项目重点建设高校。
第五条 东北林业大学是一所以林科为优势,以林业工程为特色,农、理、工、经、管、文、法、医、艺相结合的多科性大学,培养包括普通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在内的各类、各层次高级人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东北林业大学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增加了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充分发挥他们在民主管理和监督方面的作用。委员会坚持集体议事、会议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全面负责学校的本科招生工作,根据工作需要设立高水平运动队测试工作领导小组和农村学生单独招生测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特殊类型招生工作。
第七条 东北林业大学招生就业指导处作为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的常设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和有关省级招委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执行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和特殊类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议;
(二)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三)起草、报批和公布学校招生工作章程;
(四)组织开展招生宣传、招生咨询工作;
(五)负责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农村学生单独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六)组织实施学校招生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学校招生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七)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八)负责学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学费
第八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高中毕业生人数及各省考生占全国报名总量的比例、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计划编制及执行情况,综合分析,合理制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具体招生计划、学费标准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公布的招生公告。
第九条 学校预留计划按照教育部规定不超过年度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调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不平衡的录取。预留计划使用办法必须经过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学校负责、招办监督” 的规定,本着“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实施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二条 学校对于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优先录取第一轮投档的考生,若第一轮投档生源不足,可接收征集志愿的考生。对于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优先录取第一志愿填报我校的考生,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可接收非第一志愿的考生,院校志愿之间不设级差。
第十三条 学校录取专业采取分数优先的原则,根据考生高考总分(含政策性加分)和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调剂到相应计划未满专业;如果不服从专业调剂,做退档处理。录取专业时对于文史类、理工类高考总分(含政策性加分)相同的考生,参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成绩排序规则进行录取,无成绩排序规则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学校单科成绩排序规则依次录取(文史类单科成绩排序规则为语文、外语、文科综合、数学,理工类单科成绩排序规则为数学、外语、理科综合、语文)。
江苏省考生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B+B+、必测科目等级为4C、技术科目合格。考生进档后的排序办法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按进档考生高考总分(含政策性加分)排序。当高考总分(含政策性加分)相同时,参考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排序。
内蒙古自治区专业录取原则为“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
第十四条 学校2015年艺术类专业面向黑龙江、吉林、辽宁、北京、河南、河北、山东、湖南、江苏省(直辖市)招生。考生文化课需参加全国统一高考,高考总分(含政策性加分)须达到生源地艺术类本科控制线,且考生省级专业课统考成绩须达到本科合格线(湖南省考生专业课统考成绩须达到180分)。学校在省级招办投放的考生电子档案范围内按高考总分(含政策性加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高考总分(含政策性加分)相同的考生,参考省级专业课统考成绩择优录取(江苏省考生高考总分相同时,参考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排序)。
第十五条 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生、少数民族预科班、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高水平运动队、农村学生单独招生等类型招生计划按教育部和学校相关规定或招生简章执行。
第十六条 体检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英语专业建议英语考生报考,其他专业不限语种。
第十八条 城乡规划专业学制五年,其他专业学制四年。
第十九条 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条 被录取考生的录取通知书于该批次录取结束后寄出,考生可在学校招生信息网上查询个人录取结果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情况。
第二十一条 学校招生工作在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领导下进行,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统一进行新生复查工作。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招生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 其它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学籍管理,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本科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修读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内容,修满学分,其他条件达到毕业要求,可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已获得毕业资格的本科学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东北林业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可获得学士学位及证书。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东北林业大学。
证书种类:学位证书颁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印制的学位证书;毕业证书颁发经黑龙江省教育厅批准学校印制的毕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多元化资助服务体系,依据有关规定设立了国家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专业奖学金,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立了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和绿色通道等措施,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二十五条 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兴路26号
东北林业大学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150040
招生咨询电话:0451-82190346
监察及申诉电话:0451-82190321
学校网址:http://www.nefu.edu.cn
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zhaosheng.nefu.edu.cn
电子邮箱:nefuzsb@126.com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以教育部最后审核为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执行。
东北林业大学
2015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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