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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江西省教育厅师资处 阅读:2323 次 日期:2015-06-08 14:3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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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教师资格制度,健全教师管理机制,提升教师专业化水平,鼓励教师立德树人,争做“四有”好老师,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号)精神,结合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对教师入职后从教资格的定期核查。定期注册应与教师人事管理工作紧密结合,将严格教师考核和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作为重要的工作目标。定期注册应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范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体现教师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情况。

第三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周期为5年。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聘用为中小学教师时,应申请首次注册;在本细则实施前已经在编在岗的中小学教师,也应申请首次注册。经首次注册后,每5年申请一次定期注册。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第四条 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采取“先行试点、再稳步推进”的原则,选定赣州市及鹰潭市为先行试点单位。在试点期间,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对象为公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在编在岗的教师。不含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机构、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其他教育机构和民办学校教师。根据试点情况,逐步扩大范围。

第五条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监督;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教师人事管理权限,负责本区域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组织、管理和具体实施;中小学校负责本校在编在岗教师定期注册的组织工作,为本校教师集体办理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第二章 注册条件

第六条 申请首次注册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二)聘用为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

(三)具有良好的师德表现,师德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四)身心健康,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五)新入职的教师试用期满,须完成岗前培训任务且考核合格。

第七条 满足下列条件的,定期注册合格: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师德表现,师德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二)每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

(三)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不少于国家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

(四)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注册:

(一)经查实,注册有效期内有体罚学生、乱收费或向学生家长索要钱物、违规从事有偿家教等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行为的;

(二)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国家规定的教师培训学时的;

(三)因自身原因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的,但经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支教、外出培训、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四)一个注册周期内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暂缓注册者,待达到定期注册条件后,可重新申请定期注册,注册时间向后按年度顺延。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不合格:

(一)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

(二)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三)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

第三章 注册程序

第十条 取得教师资格,初次聘用为教师的,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之日起60日内,申请首次注册。

第十一条 经首次注册后,每5年应申请一次定期注册。教师应当在定期注册有效期满前60日内,申请办理下一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第十二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实行网上申请,须由本人申请,所在学校集体办理,按照人事隶属关系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注册。

第十三条 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网上打印)一式2份;

(二)《教师资格证书》;

(三)任教学校或主管部门聘用合同;

(四)任教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五)任教学校出具的胜任教育教学工作证明;

(六)近5年的各年度考核证明;

(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教师培训证明——江西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证书(电子版),为5年一周期培训合格证。

初次聘用为教师申请首次注册的,应当提交上述(一)(二)(三)(四)项材料,同时提交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证明。本细则实施前已经任教的在岗教师申请首次注册的,应当提交上述(一)(二)(三)(四)(五)项材料。

第十四条 中小学教师以学校为单位,向学校所在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定期注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申报材料的初审,提出注册结论(注册合格、暂缓注册、注册不合格)的建议,填报至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管理模块中;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申报工作的复核;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注册申请进行终审,并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管理模块中填报注册结论及有关信息,发放国家统一印制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结论贴》。

第十五条 终审意见给出后,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按人事隶属关系将所辖区内的中小学教师定期注册结论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将申请人的《教师资格注册申请表》注明注册结论,加盖公章后,一份存入个人人事档案,一份归档保存。同时在申请人《教师资格证书》备注页上粘贴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结论贴”,加盖骑缝公章,返还教师资格证书。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逾期不注册者,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不得晋升高一级教师职务。

第十七条 暂缓注册者,原则上不得聘用在教育教学工作岗位。情况特殊的,经本人申请,可与任教学校签订试聘合同,试聘在教育教学岗位上工作,试聘期一般不超过2年。试聘期内不得晋升高一级教师职称(职务),不得参加评优评先。试聘期内可以重新申请注册,符合条件的予以注册。

第十八条 定期注册不合格者,应予解聘,调离教育教学岗位。

第五章 注册罚则

第十九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师资格注册的,视情况暂缓注册或注册不合格,并给予相应处罚;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第二十条 所在学校未按期如实提供申请人定期注册证明材料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定期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准予定期注册的;

(二)对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不予定期注册的。

第二十二条 注册范围内的教师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按照注册不合格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人对定期注册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申诉或者行政复议。

第二十四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不收取教师和学校任何费用。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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