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昆明市2015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工作的通知
昆招委〔2015〕2号
各县区教育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社会事业局(教育局),各有关学校:
根据《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初中教育评价制度改革的意见》(云教基〔2009〕34号)、《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15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教职[2015]11号)、《昆明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实施方案(试行)》(昆教〔2012〕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昆明市2015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5年招生计划
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计划由各县区教育局和招生学校编制,报市教育局审核、平衡后下达。招生中由于生源变化等原因,学校确需调整招生计划,须报经市教育局批准。民办普通高中经市教育局审批招收的公费学位普高生,由市教育局按招生实际报到人数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核拨补助经费。
全市初中毕业生69732人,高中阶段计划招生67100人,其中,普通高中招生35100人,中等职业学校招生32000人,初中升学率预计为96.2%以上。
二、实施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
按照《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调整后的云南省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方案(试行)通知》(云教基〔2014〕31号),2015年继续实施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作为高中阶段学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学校要高度重视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规范管理实施,确保试卷安全保密,严肃考风考纪,坚持做到招生考试公平公正。
(一)考试科目
初二年级为地理、生物、信息技术3个科目;初三年级为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思想品德、历史、体育8个科目。
(二)考试时间
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时间:2015年6月28、29、30日组织语文、数学、英语、思想品德、物理、化学、历史、生物、地理学科考试;7月1、2日组织信息技术考试。
(三)试卷命制和阅卷
除省教育厅统一抽考的生物和历史科目外,其余考试科目由市教育局统一组织试卷命制。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科目试卷实行全市统一计算机网络阅卷。
(四)考务管理
全市(含安宁市、嵩明县和大板桥镇)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由昆明市教育局负责统筹管理,各县(市)区设立考区,组织实施考务管理工作。开发(度假)园区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仍划归原行政县区考区组织管理,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内由玉溪市划入的阳宗镇的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由宜良考区代行管理。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原则上组织学生在本校或本乡镇参加考试,严格执行异校交叉监考的规定,本校教师不得监考本校学生。
(五)报考方式
符合报考条件的初中学生,在校生由就读学校统一组织报名,已参加过的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科目,考生不得重复报考。往届生到户口所在地的县区招考机构报名;户口在昆明市,在昆明市以外地区就读的初中学生,若要求回昆明市参加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录取的,必须回户口所在地的县区招考机构报名,参加昆明市组织的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科目(取得云南省统一抽考科目成绩的除外)考试。各县区要严格核实辖区内学校初二、初三年级考籍人数和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报考人数,确保每一位学生能参加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学生参加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的权利,不得拒绝符合借考条件的学生申请借考。若有违反上述要求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和学校领导的责任。
(六)招生录取升学成绩所涉及的科目和分值
按照《昆明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实施方案(试行)》(昆教〔2012〕1号),2015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依据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的原始成绩,按比例折算后,记录每一位初中毕业生报考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分数。语文、数学、英语各科按卷面原始分值的100%计入升学成绩;思想品德、物理、化学、历史、生物、地理各科按卷面原始分值的80%计入升学成绩;信息技术学科按卷面原始分值的50%计入升学成绩;体育学科按考试原始分值的50%计入升学成绩;升学成绩总分为880分。
(七)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志愿填报。初三学生学业水平考试结束后,县区招办和学校组织考生于7月1日—8日进行网上填报志愿。考生志愿信息一经确认上报招考部门后,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改报考志愿。
三、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录取
(一)报考条件
具有昆明市所属县区常住户口或蓝印户口初中毕业生,均可按户籍所在地招生范围报考昆明市普通高中学校。2015届初中毕业的省外和省内其他州(市)户口随迁子女,根据《关于做好来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工作的实施办法(暂行)》(昆招委[2014]4号),从2012年秋季学期入学的七年级新生起,在昆明市完整接受初中三年教育,且取得连续三年学籍(七、八、九年级),可按就读地招生范围有条件地参加昆明市普通高中学校录取。
在我市初中学校就读、但未完整接受初中三年教育,即没有取得连续三年学籍(七、八、九年级)的省外和省内其他州(市)户口的学生(父母正常工作调动除外),出具户口所在地招考机构同意证明,在就读学校申请借考,可参加我市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合格者可领取初中毕业证书及考试成绩的有关证明,回户籍所在地参加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录取,也可参加昆明市民办普通高中学校自主招生录取。
(二)录取办法
普通高中学校招生根据考生填报志愿,依据升学成绩,参照考查科目和学科能力测试结果,实行多元化择优录取。学校考查科目和学科能力测试结果的等级均达到C级以上(含C级)的学生方可报考普通高中学校。
1.依据国家和省关于普通高中学校招生政策的调整,稳步推进高中学校招生录取模式改革。
(1)一级高(完)中学校的招生,实行“统招择优志愿、定向择优志愿,参考志愿”投档录取。录取时按照统招择优志愿—定向择优志愿的顺序投档。高中学校录取时若有未完成的定向生招生指标配额,纳入统招生录取,依据调剂指标和参考志愿择优录取。
(2)继续实行优质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名额分配到初中学校,招收定向择优生的招生办法。主城区一级高(完)中划出公费生招生人数30%的指标定向下达到具体的初中学校,依据录取条件和升学成绩择优录取。郊县区一级高(完)中招收定向择优生占公费生招生人数的比例不少于30%。普通高中体育传统特色项目(网点)学校,继续面向全市定向招收体育特长生(具体实施办法另文公布)。
(3)切实做好随迁子女报考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工作。由随迁子女就读初中学校、县(市、区)招考机构和相关部门、市招生考试院逐级审核报考资格。随迁子女按报考资格审核结论和就学地招生范围填报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志愿。
2.规范普通高中招生录取范围。
(1)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和呈贡户口的初中毕业生均可报考五区内普通高中学校。开发(度假)园区报考普通高中学校的考生,按考区内招生录取范围填报志愿。阳宗镇考生按主城区招生录取范围填报志愿。原官渡区大板桥镇户籍的考生,按主城区招生录取范围填报志愿。
(2)主城区部分高(完)中学校继续面向郊县区招生。按现行昆明市主城区高(完)中郊县班招生政策,面向滇中产业新区的原安宁市、嵩明县户籍的考生招生。昆明女子中学继续招收女子春蕾班。
(3)郊县区普高学校招生由各县区自行组织录取工作。
3.规范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招生。
(1)依法加强对民办普通高中的招生简章审查备案、招生计划管理、录取控制线管理、录取管理和学生学籍管理。
(2)民办普通高中招收昆明市户籍的考生应参加当地招生考试机构统一组织的录取。
(3)民办普通高中按招生办学范围跨区域自主招收其它州(市)户籍的考生,不得违规招收分数低于昆明市统一确定的普高招生最低录取控制线的学生,民办普通高中拟录学生必须报经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学籍后方能办理入学手续,不得擅自安排入学后再补办学籍。
4.认真落实加分照顾政策。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考机构要切实加强加分照顾工作的管理,严格按程序审核办理,严格信息公开公示,实行阳光操作,维护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相关照顾加分项目和标准另文通知。
四、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录取
(一)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是发挥我国巨大人力优势,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战略之举。要高度重视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管理中职招生,明确目标任务,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可行的措施和方案,努力扩大招生办学规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各中学在中考之前安排3个以上课时的毕业生“职业生涯规划”指导课,根据每个学生的实际情况,帮助学生做好适合于自身发展的选择。要指导各中等职业学校及时研究和解决招生宣传、分流报名、组织入学、录取报到各阶段出现的情况和问题,确保完成年度责任目标明确的中等职业学校招生任务。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建立以人为本、科学合理的招生工作机制,要加强区域间和学校间的信息交流与沟通,向毕业班学生提供全面、准确的升学信息,简化招生手续和协调做好招生服务工作,引导应届初中毕业生合理有序向中职学校分流。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职业教育招生宣传方案,加大职业教育招生工作的宣传力度,要根据省、市招考机构统一安排,有序地组织开展中职学校招生宣传工作,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和日常教学活动,广泛宣传职业教育的办学成果、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以及“中高职衔接”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举措,让每一位初中毕业生及其家长都能了解相关政策,进一步增强中等职业学校的吸引力,引导青少年学生报考中等职业学校,营造良好的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氛围。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中职学校要规范和加强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工作。
1.严格实行中职学校招生资格准入制度。各招生学校的资质、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等信息统一在云南教育网、云南省招考频道和《云南招生(中职计划版)》上公布。没有招生资质的中职学校一律不得招生,未经批准的专业或已调整停止招生的专业不得招生。医学类和师范类专业按照省卫生厅和省教育厅的相关程序报批,批准后方可招生。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未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学校暂停招生。
2.完善中职业招生录取方式。
(1)招生对象。①应届初中和高中毕业生。②往届初中和高中毕业生、进城务工人员、退役士兵、生产服务一线职工、下岗失业人员等城乡劳动者愿意接受中职教育的人员。
(2)录取方式。从2015年开始,实行“考试录取和注册入学”并轨的招生录取方式。对五年一贯制和学前教育、医学类专业凭中考成绩录取。凡报考艺术类专业、体育类专业中职和五年制高职学校的考生,须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考试办法另行通知),专业考试成绩和文化考试成绩一并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其他专业可凭初中毕业证和身份证到学校先办理入学手续,再由学校根据学生实际报到人数向招考机构办理录取手续。
(3)录取时间。普通高中录取结束后一周内开始,2015年11月10日前结束。
(4)录取通知书。严禁招生学校未经招考机构正式录取而自行发放录取通知书。招生学校统一使用的录取通知书必须加盖学校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招考机构的录取专用章。
五、加强招生考试组织管理
招生考试工作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广大学生、家长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稳定。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学校要增强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树立依法招生考试和勤政廉政的观念,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和意识,坚持以人民满意为标准的工作导向,以促进“教育公平”、构建“和谐社会”为出发点,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子女招生考试和就学的合理需求,用更为规范的管理来维护教育公平。严格执行教育部等五部委关于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招收择校生的规定。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行为,严格执行招生信息“六公开”制度和招生工作的“十条禁令”。根据《云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云教民办[2014]6号),民办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要严格遵守和贯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招生政策规定,严格执行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招生计划、专业、范围、条件和录取控制线。各类学校要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的招生政策和办法,严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中介人”进行宣传、招生,坚决杜绝虚假宣传和有偿招生宣传,严格规范招生秩序。严禁买卖或变相买卖生源或学籍,严禁为其他学校学生挂靠学籍,严禁用其他学校名义招生办学。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管理规定,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和标准,严禁擅立项目、提高标准和扩大范围收费,认真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教育、保密、公安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有关保密、安全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试卷保密和安全工作,做到万无一失。要切实加强对考试环境进行综合整治,严明考试纪律,强化考风管理,确保招生考试的平稳有序进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学校要坚持依法治招、规范管理、优质服务,推进“阳光招生”工程。要建立和完善公示制度和信访接待制度,及时向社会和学生、家长宣传招生考试有关政策和规定,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尽力解决群众的困难,维护社会稳定。
严格落实招生考试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逐级签订招生考试工作管理责任书,层层明确责任并进行考评。所有参与招生考试的部门和人员要严格执行招生考试政策的有关规定,自觉遵守招生考试工作纪律,坚决杜绝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强化监督,严厉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对不服从统一安排,扰乱招生考试秩序,影响工作大局的,要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在招生考试工作中发生的违规违纪事件,必须一查到底,并视其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进行惩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昆明市招生委员会
2015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