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刑 法
第三节 犯罪构成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点
所谓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它是一个由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诸要素组成的有机整体,具有特定的犯罪性质和社会危害性。
1.犯罪构成的法定性
《刑法》总则中规定了一切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共同条件,而刑法分则规定了具体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也就是说明,《刑法》中实际上是体现了犯罪构成这个概念的,只是在法律条文中没有明文规定。所以,只要是符合了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就是犯罪行为,也就表明该行为具有了刑事违法性。
2.犯罪构成的主客观统一性
犯罪构成是由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主客观要件组成的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在这个整体中,“主观”和“客观”的要件以一定的方式结合在一起,共同形成犯罪构成这个有机整体的性能。“主观”包括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客观”包括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
3.犯罪构成与社会危害性的统一性
犯罪构成要说明的是行为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具有社会危害性就会成为犯罪行为,确定犯罪构成的要件必须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作为实质依据。只有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具有决定意义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那些事实特征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如果行为符合犯罪构成,那么就说明该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
4.犯罪构成的重要性
犯罪构成对于刑事司法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是定罪量刑的法律准绳,是犯罪主体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其重要性在于:①它提供了区分罪与非罪的法律标准,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成立犯罪,不符合则不成立犯罪;②它提供了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符合不同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就成立不同的犯罪;③它提供了区分一罪和数罪的法律标准,行为符合一个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就成立一个罪,行为符合数个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就成立数个罪;④它提供了区分重罪和轻罪的法律标准,可以从犯罪构成的内容得知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同,从而决定该犯罪的轻重程度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