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刑 法
第十二节 罪刑各论概述
一、刑法分则体系的概念和特点
刑法分则的体系是指《刑法》分则对不同的犯罪进行科学的分类,并且按照一定的次序排列而形成的体系。把握刑法分则的体系,是研究各类犯罪和各种具体犯罪的基础。
《刑法》分则将犯罪分为十类,依次是: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
刑法分则体系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第一,各类犯罪的排列原则上是按照每类犯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为基本标准。
第二,各类犯罪的先后排列顺序原则上是按照每类犯罪各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程度为基本标准。
第三,在每类犯罪中,各种具体犯罪的先后排列顺序原则上也是按照每种犯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程度为基本标准。刑法分则的条文结构
《刑法》分则中规定了数百种犯罪,每种犯罪都有各自不同的犯罪构成要件,但是总的来说,每一个分则条文其实只有两个内容,一个是罪状即对犯罪状况的描述,另一个是法定刑即对应当判处刑罚的规定。罪状和法定刑就是刑法分则条文的基本结构。
(二)罪名
罪名是指犯罪的名称。罪名是以罪状为基础的,罪名包含在罪状之中。在简单罪状的情形之下,罪状就是罪名。根据罪名的不同情况,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种不同的类型:
1.根据罪名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可分为立法罪名、司法罪名和学理罪名
立法罪名是指立法机关在《刑法》分则条文中明确规定的罪名。如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等都是由《刑法》分则条文明确规定的罪名。立法罪名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司法实践不能对有关犯罪使用与立法罪名不同的罪名。
司法罪名是指最高司法机关通过司法解释所确定的罪名。司法罪名对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具有法律约束力。
学理罪名是指理论上根据《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内容,对犯罪所概括出的罪名。学理罪名没有法律效力,但对司法实践确定罪名具有指导和参考作用。
2.根据条文罪名包含的犯罪构成内容的数量单复,罪名可分为单一罪名和选择罪名
单一罪名是指罪状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单一的罪名。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
选择罪名是指因罪状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比较复杂,罪名形式上表现为并列特点的罪名。选择罪名可以统一使用,也可以根据具体的犯罪行为分解使用。如《刑法》第17l条规定的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第294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