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加分有什么规定?
答:根据《陕西省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办法》有关规定,经商省业务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以下简称“退役士兵”)予以加分。
(1)给予加分的退役士兵范围
符合《陕西省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办法》规定加分条件的2011年-2014年退役士兵。
(2)加分的条件和分值
退役士兵中,凡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加20分;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由军批准一等功的加15分;荣获由旅、师批准二等功的加10分;荣获由团、旅批准三等功的加5分。全日制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含翌年毕业的全日制高等学校的学生)入伍的,本科毕业生加10分,专科毕业生加5分。每超期服役1年加1分。
(3)受理加分的程序
各市委组织部负责受理本市退役士兵报考全省党群系统(含省级机关)职位人员的加分申请;各市公务员局负责受理本市退役士兵报考全省行政系统(含省级机关、省垂直管理系统)职位人员的加分申请。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统一受理本区退役士兵的加分申请。逾期不受理加分申请。
(4)退役士兵申请加分须提供的材料
退役士兵须持本人入伍登记表、退伍证、自主就业士兵登记表(均为原件,复印件留存;下同)等有关材料申请加分。区别不同项目的加分,申请加分还须携带以下材料:
获得三等功及以上立功受奖者,须提供奖励等级表复印件和加盖发布机关政治部门公章的奖励通令(文件);全日制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含翌年毕业的全日制高等学校的学生)提供本人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超期服役人员须提交士官登记表。
(5)加分认定
各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加分项目规定的条件和退役士兵申请加分的材料,进行核实确认后,将拟加分人员姓名、准考证号、身份证号、毕业院校、服役部队番号、加分项目、加分依据等信息,列表汇总报送省考录办。省考录办统一对拟加分人员情况上网进行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实施加分。
加分包括获得荣誉、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入伍、超期服役等三类。各类别之间加分可累计。在获得荣誉类别中,对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加分给予加分。个人各类加分累计不超过20分。
加分计入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